昨天擔任荷蘭古道補給站工作人員。參賽人數不多,跑者秩序非常良好,沒有人亂丟空水杯。當我把垃圾分類出來後,不少跑者,也會把果皮跟水杯分開。我在現場就盡量把水杯撿起來疊放,把果皮跟垃圾分開。減少空間兼分類。
賽後,一群國中生志工,仍然必須把所有的垃圾,在大中午時,作分類。還是呼籲參賽盡量自帶水杯。
在末段,來了一對長相外表都令人眼之一亮的青年男女,進站吃補給。吃完後要離去,我突然發現女跑者身上沒有號碼布。遂質問她,小姐妳的號碼布呢?只見這位面貌姣好的女孩,有點心虛地轉頭看著其同伴男跑者,回答不出來。果然逮到路跑小偷一枚,又稱為marathon robber. 我雖然只是個臨時工,不過一向痛恨這種行為,在眾人前,我遂大聲斥責該女,沒參賽怎可來跑吃補給。
該女與其男伴,趕緊悻悻然離開。在視線消失彎道前,我氣還沒消,又用獅子吼功,從後面傳送過去'小姐!沒報名不可以吃補給……'。
希望這對男女能從這段幾乎是被當眾羞辱下,學到教訓。我若想讓她更難堪,還可以竊盜罪現行犯,將她送法辦。
之後,幾位身上沒號碼布的跑者,我也會問。不過都是放在身上其他地方。另有一位穿大會運動衫與其男伴進站喝水,男伴沒吃東西,女的被我發現沒號碼布。一樣被我質問,她說她是陪跑,我一樣告訴她,沒參賽不可以來吃補給,她說她吃她男有的份,我還是很堅定的回答她三個字-不可以。
這場比賽後面有缺水,我這一站離會場近,很快就由工作人員補水過來。選手繳費參賽,主辦單位花錢辦比賽,不報名繳費來偷跑或所謂的陪跑,享用主辦單位的服務跟補給,就是名副其實的小偷。
值得為了幾百元被視為賊嗎?我之所以特意罵人,事後再花時間把這件事寫下來po上網,目的是希望眾多跑者能看到,別以為當路跑小偷沒人管,沒風險。錯了,就算我不是工作人員,只是參賽者,被我看到,照樣會罵人。跑場上,阿杯可不少吶!
-----------------------------------------------------------------------------------不少人 以為當路跑小偷只是道德上的虧欠行為. 事實上 這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竊盜罪.
本人擔任補給站工作人員,負責補給. 對補給站的食材負有保管責任. 我們的任務 是提供參賽者補給飲
食. 所以看好食材 不被路跑小偷偷走 自是我們的責任.
此事, 不是公開公平公正問題. 此事 事關竊盜刑責
茲介紹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那麼食物 瓶裝水 舒跑等 是否屬於動產? 答案是的
竊盜罪又是公訴罪, 如果經提出告訴 無法和解撤銷
為了貪圖小錢 偷吃補給站食品 而揹上竊盜前科 值得嗎?
如果 當時我採取強勢作為 把路跑小偷當現行犯 報警抓人 是可以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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