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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會這樣不講理嗎?

利用上下班練跑一段時間了
跑在鄉下安靜的產業道路上
最困擾的是很多住家庭院常常狗吠
清晨跟往常一樣在固定的路線跑
一隻中型犬衝了出來發瘋似的狂吠作勢咬人
當下反射動作假裝丟東西並半蹲做出防禦(其實是裝鎮定)
主人也衝出來然後指責說
原來狗之前的傷口是我丟東西(我也只是作勢防禦,連一跟毛都沒碰到)
說狗看到壞人才會叫(跑步會是壞人???)
每當我經過時,狂吠聲吵到左右安寧造成他與鄰居不和
現在還要把狗綁起來牠很可憐,禁止我通過
奇怪了都不會反省狗嚇到用路人
難道這位養狗人是狗養的嗎?
天氣夠冷了還聽他講有的沒的
唉…不得已現在只好繞道…
2013-12-27 12: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主人
不知道你的速度如何~
如果有能力至少4分速衝2km~
狗就直接踹下去吧~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二項、第三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也請參考農委會公告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3950

可以蒐證至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檢舉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036

不管有沒有人飼養,直接踹下去絕對是最不明智的做法,供樓主參考,保護自己,注意安全!
錄影存證......記的先告知,
下一次對方在這樣告知 直接請警方協助處理,
除非該道路是私人道路 要不然基本上大家都有使用的權利.
他指責你是壞人,你也可以告他毀謗,公然侮辱呀

chichi83 wrote: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恕刪)

我對這種保護畜牲的法很感冒
對這種惡狗及惡主人
妳敢不綁好讓畜牲衝出來
我就踹給妳看,尤其孩子也在旁邊時
免不了要練練腳力

樓主:真的可能被攻擊時,該出手就出手!
gisha wrote:
不知道你的速度如何~...(恕刪)


jackiechiu wrote:
我對這種保護畜牲的法...(恕刪)

平常約6分半
之前都是吠聲
今天牠衝出來嚇到了
只能想像飛踢呀..
不會真的踹下去

Astros1976 wrote:
平常約6分半之前都是...(恕刪)

總之
請小心就是!
chichi83 wrote: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恕刪)


clockman wrote:
錄影存證.........(恕刪)

今天特別冷
真的是上01來取暖
明天會繞其他小路
不會跟他一般見識
那養狗人番番..
具攻擊性之寵物
我想這主人是不會採取該防護措施的

chichi83 wrote: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二項、第三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也請參考農委會公告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3950


這個案例看來只能用第20條第一項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處寵物的認定沒有那麼簡單

1.是攻擊性犬種
2.是有攻擊記錄的犬隻

就這樣

那個23公斤以上犬隻的規定已經修改過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70157700號

X先生:您好!
台端致本會首長信箱詢問有關具攻擊性寵物的認定,本會敬復如次:
一、查本會90年9月25日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修正「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告,內容如下: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1.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2.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3.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二、復查97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而未修正前之「動物保護法」第20條則有規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三、爰依前開公告及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規定,非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含23公斤以上),外出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無強制規定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使用牽繩)。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復


這種爛規定我也很幹(可以查我之前的發文記錄)

但實際上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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