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宗明義: 這些地方, 除非有規定可以吸煙, 不然都是禁煙的.
- 附條: 這些地方 "**應** 標示禁煙", 而不是 "得標示禁煙", 意思是 "一定要標示禁煙" 不然管理單位是違法的! 而這是附條, 並不是主文的必要條件.
另外如果法所明文的室外禁煙場所, 如未標示禁煙, 吸煙行為, 如果真的要抓, "可能" 在裁決的時候會裁決不罰, 但不是因為行為沒有違法. 我們可以允許因為 "可能不罰" 而違法嗎?
我舉個例子...
- 高速公路禁行機車
- 高速公路入口應標示禁行機車 (或標示 "汽車專用")
高速公路入口如果沒標示禁行機車 (或沒標示 "汽車專用"), 如果機車闖進去, 那我們當然知道管理單位一定有錯, 但闖進去的機車呢? "可能" "情有可原" 在裁決的時候會裁決不罰, 但不是因為行為沒有違規.
- 禁止超速
- 測速相機前500米應有標示
如果沒有標示而超速被照, 在裁決的時候可能會裁決不罰, 但超速, 不論有沒有被照, 就是違規.
laovvye wrote:
那請問你的法律原理是...(恕刪)
講白話就是 "雖然你違法, 但是我罰不了你, 因為我沒有依法標示, 但罰不了你無法抵銷你違法的事實".
法律: 什麼行為是違法的;
訴訟法: 司法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處罰違法行為;
我們公民能做的
. 對管理單位施壓, 簇請依法標示.
. 對違法人施壓, 簇請停止違法行為, 雖然未標示的話他不會被罰.
. 如果都無效..
.. 對行政單位施壓, 簇請依法糾正管理單位.
.. 對立法單位施壓, 簇請訂定更明確嚴格的法律.
如果把人民惹毛了, 他們會有決心做這些事的.
何來違法之說
劃不劃定禁菸區
那是該管機關政策面及執行面的問題
吸菸者不該承擔莫須有之罪
這法條本身也沒問題
粗略舉個刑法例子
希望你能理解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二項的真正用意
甲下雨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隨手將鐵灰色雨傘至於商店門口,恰巧乙也至便利商店買東西,也隨手將黑色雨傘至於商店門口,甲離開時將乙之黑色雨傘取走,請問甲之刑責?
犯罪三階審查
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客觀構成要件具備
但主觀上欠缺認知及意欲
而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不處罰過失犯
構成要件不該當
則犯罪不成立
毋須討論違法性及罪責
結論為不起訴處分
甲下雨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隨手將鐵灰色雨傘至於商店門口,恰巧乙也至便利商店買東西,也隨手將黑色雨傘至於商店門口,甲離開時將乙之黑色雨傘取走,乙開口制止,甲未理會,請問甲之刑責?
犯罪三階審查
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客觀構成要件具備
主觀具備認知及意欲
構成要件該當
若無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則犯罪成立討論罪責
若無阻卻罪責事由
結論則為成立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上面兩個例子
甲的行為是一模一樣的
但一個成立犯罪
一個不成立犯罪
原因在於一個對犯罪有認識
一個無
有認識的犯罪具備法敵對
無認識的犯罪不具備法敵對
也就是說防制法第16條第二項
一是要求受罰者對"不法之情事"要有充份認知
二為清楚界定禁菸範圍
就是所謂的明確性
不然法條解釋極為專業
一般民眾如何解讀?
事實上
就算這裡是禁菸區
你不標示
人家就是會當成非禁菸區
反之
就算不是禁菸區
有標示
人家就是不敢在這吸菸
laovvye wrote:
沒有在禁菸區內吸菸何...(恕刪)
你舉的例子和我們討論的事情沒有關連.
(更新: A: 媽媽說不可以拿別人的東西; B: 媽媽說東西要標示免得拿錯了. 如果沒有標示或認不清楚, 好, 我們可能會拿錯, 某些狀況這也不會被定罪, 但是否可以變成 "媽媽說如果沒有標示可以拿別人的東西" 呢?)
好, 為避免何謂 '違法' 語意上的爭議, 我們不是問 "在這些地方吸煙有沒有 '違法'",
我們不是抽煙的人的律師, 對如何將此行為玩法鑽法律漏洞或曲解法令脫罪沒有興趣.
(同樣的, 我們也不是檢察官, 對如何將此行為定罪也沒有興趣.)
我們問 "在這些地方是不是禁煙的"?
法律白紙黑字:
A. 這些地方是禁煙的.
B. 這些地方應標示禁煙.
請注意 B 不是但書, 不然當初立法就會明確的訂定 "未標示者不在此限".
不管再怎麼玩法鑽法律漏洞或曲解法令也不會變成
"沒有標示的話這些地方就可以吸煙" 這樣解釋.
請想一下 "機車上高速公路" 的例子 (我們不討論機車禁止上高速公路的規定合不合理).
A. 機車禁行高速公路
B. 高速公路入口應標示 "機車禁行" (或 "汽車專用")
如果某個入口管理單位沒有標示 "機車禁行", 或是刮了颱風把標示吹掉了,
請問自己這個問題 "高速公路是不是就可以行駛機車了"?
請注意我們不是問 "如果某騎士看到沒有標示 '機車禁行' 而騎上高速公路, 是否會被罰".
法條一定是這樣解釋: "高速公路不論有沒有標示都是禁行機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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