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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撞得好!!

欠撞 爽
操場跑道本來就是跑者最大
一邊叱喝一邊擦過黏黏汗液 才是最完美做法囉~


那位大叔

該不會是想搭訕吧,所以撞上去只是想製造機會罷了
我們不應該想那麼多.....呵呵 ^^
janus huang
看到"東西" 總是要閃吧 規定是規定 但是不知道的人還是很多 難道就要一直跑 撞到了還是繼續跑嗎 難道開在高速公路上面 前方有慢車 也是這樣給他撞上去嗎 我想應該不會有哪個人會這樣做吧 除非他想死 總是要閃 跑的快到連閃 都閃不過嗎 可以去參加奧運了

kuc358 wrote:
我對這個社會的準則越來越無法明瞭,

誰規定操場跑道只能跑步,站著的一定要讓路?

照這樣的邏輯,

走操場的人因為速度比較慢,所以被後方跑步的撞到也是應該的?


我對這社會少部份人的邏輯也越來越不明白,

要站著不動世界那麼大,為何一定要選讓人跑步的地方站呢?
兩種錯誤是不同的。

大叔明知道有人,也不是閃不過,卻還是選擇撞上去,這就像高速公路上雖然不能有人行走,但你有選擇可以減速繞過去,然後報警或是狂按叭叭叭(也就是跑過去對他們大罵「跑道不能站人」)。可是還是撞上去,這種態度有點殘忍,甚至是惡意的,這種態度是錯的,但大叔的認知卻是正確的,因為跑道上本來就不能站著不動,大叔想要給他們一點教訓,問題只在於,這個教訓是否太嚴重、會不會造成傷害。

大嬸的錯,是無知。因為他不知道,跑道和一般住家的街道不一樣,是不能站著聊天的。但是大嬸並不是故意的,他並沒有惡意站在那兒,就是擺明要阻礙跑者;她只是無知。但態度是沒有惡意的。

我覺得,這種事,就像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人(看大嬸有沒有受傷)一樣,如果有失智老人,什麼都不懂,走上高速公路被車撞死,難道失智老人也是活該嗎?大叔如果讓人受傷,該負的責任是跑不掉的。但是刑事會輕一點。
  原來這種問題,在道德漸漸淪喪的台灣,處處可見= =+

  雄中的田徑隊,每次佔去第5~8跑道,躺在上面拉筋、聊天。不過經過與學校電子郵件反應後立即改善,算是相當不錯的態度。有阿杯在跑道做仰臥起坐、伏地挺身、放置物品及車輛,到底是來運動還是當流浪漢的?既不雅觀也妨礙他人,特別在天暗色時很危險!(應該也不少人跑步不喜歡戴眼鏡吧!)

故意撞人導致他人受傷,這樣不會犯了刑法傷害罪嗎?
還是說在跑道上故意撞人就可以?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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