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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依照樓主的標準,那我不就也是一大罪人了,因為我清明節掃墓不只拔草,還帶電鋸去砍樹也....希望我的臉不要上新聞,媽媽我好怕
CARLORFFlin wrote:
造成傷害之前我想很多...(恕刪)


好險~
我一直是忠實的觀眾...
我覺得這樣做讓單眼的同好背上了一個罪名
至於是怎樣做~我就不多說了~
不然我也要被拉進去當臨時演員了~
CARLORFFlin wrote:
造成傷害之前我想很多...(恕刪)
如果有一個人在路邊割野草
另外一個人看了很不爽, 報警

警察會怎麼做 ?
500D + 17-40 L + Sigma 50 1.4 + 55-250 IS + YN-460 II
我剛剛在家外頭..燒了壺開水..裡面的菌可能是無害的.但是我一樣把他給燒開了

殺生不少.小強沒爬到我腳上我一腳下去.蚊子沒叮我我拍了下去.如果是隻不吸血的公蚊.不知道有沒有被偷拍下來..

被告.......虐殺

這哪是正義.這應該是自己想像的正義.而非真正的正義

一個雜樹有那麼嚴重嗎?

大多數的人感覺都是因罵而罵再起鬨.

太平洋 wrote:
別人工作8小時我工作15個小時.....(恕刪)


看來只有你在工作~~~~

lwsun wrote:
今天偶然聽到旁人的閒聊,即使經驗老到,但似乎樓主嘴巴味道如何在圈內早已有目共睹?
有句話說得好:理直不該氣壯,而是氣要更和。
我不在現場,只能寫到這裡了。...(恕刪)


我也不認為他是理直了~~~,要氣嗎?他應該更高~~

這也是一個人的高度不是嗎?
我想他失去的可能更多吧~~~
終於看懂了~~

1.路人A+朋友看不慣有人為了拍照動手鋸樹,然後發表文章到網路+照片公佈
2.結果被公佈的人看到了,認為樓主有人肉他!然後可能覺得自己受委屈了,正面迎戰並且發表聲明
3.事情越演越烈的狀況下,邵先生很多東西被鄉民們翻出來
4.邵先生認為事態嚴重了OR損及自己的權益,開始找能幫助的朋友,商討相關事項!!
5.最後,邵先生要對路人A提告

照這故事情節看起來,如果在法的角度上看~~
路人A應該實際上的損傷會比較慘重~~
因為,在怎麼玩也頂多能玩到毀損公物諸如此類的,大師可能只是吃個罰單或是罰點小錢了事!
但是,大師告下去實際上獲得的平反優勢應該遠遠超過路人A能獲勝的部分~~
所以,大師很有決心的要告到底~~
如果,這件事情在法律的角度上看!應該很容易可以推斷出誰才是大贏家!!

不過,大師贏了面子真的有贏到裡子嗎??~~~
7位數真的求償的到??


就讓時間來證明吧!!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其實關於人肉搜索部分還是有不一樣的角度可以看,

原po放照片,
鄉民A發現照片中人為有名氣之台面上攝影師,
鄉民B依鄉民A資訊搜尋出攝影師之相關資訊,

重點在於,這些資訊的來源是否本就是公開or非公開資訊,
比如...攝影師有留相關資訊以及聯絡方式以便外接案子,
那~這種人人可得知之公開資訊是否屬惡意散佈他人個人資料??

又或者攝影師本人有成立公司,也有其網站營利,
鄉民將其網站公開資訊散佈,是否屬惡意散佈他人個人資料??

重點在於所散佈之資訊為 公開 or 非公開 資訊....

倘若為非公開資訊,鄉民經由不正當方法取得,
這部分就沒什麼好說的.....

就小弟對於法律的認知,倘若所散佈之資訊為公開資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倘若所散佈之資訊為非公開資訊,就有可能違法的疑慮!!


================================================
而原po公佈攝影師之照片,如未加註攝影師個人非公開資訊,
又或者未在往後留言涉及誹謗、辱罵等相關行為的人身攻擊,

因為原po所指稱之行為,也經由攝影師本人確認無誤,所以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用白話一點的說...公開個人資料可分2大類...惡意跟善意.....這裡屬惡意....是提供相關資訊給網友...藉以達騷擾.破壞個人名譽之用為目的...並附帶其圖像為特定的對象..所以許多人認為屬無罪論處...但在法律上..他的解釋是又不同的...所以自以為沒事...但他算是主因之一..所以...略...

A因為原po所指稱之行為,也經由攝影師本人確認無誤,所以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嗯要怎麼解釋...表面上看是無事...攝影師的行為是可受上會公評的..他即便是在這點取得廷上認可..但他仍是主因..有誤導網友的事實...所以事後被判賠償的網友仍然是有權力向他提出告訴要求損害賠償的..但在文章標題上
.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是仍然逃不過的公然侮辱...如果標題是...這樣的行為..我個人十分無法認同...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歡迎大家共同討論..請勿以謾罵.方式表現個人看法.......若有越矩言詞..概與本人無關....類似這樣的簡短聲明...這樣應該是安全的...
太平洋 wrote:
用白話一點的說......(恕刪)

哇~前輩還沒睡啊??
沒想到跟小弟一樣屬夜貓一族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主張不同,相同法條所帶來的結果也有可能不同....

所以小弟第一篇才說,法律是把雙面刃,不見得結果都是好的。
但小弟實也無法認同,因為在理就任意而為等無限上綱之行為,
所以也是支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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