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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Snoppy911 wrote:
奇怪的類比 =.=刑...(恕刪)


QQ,我錯了.....我還是去乖乖拿雞排和板凳來就好.....

反正我的重點不在那....XD"

所以有傷害前科的人,看到有人被打就不能路見不平,因為他以前傷害過人?
所以有詐欺前科的人,看到朋友被騙也不能打抱不平,因為他以前就在騙人?
所以密醫看病,如果發生醫療糾紛也要自認倒楣,因為它是密醫?

以交通罰單來舉例:
怎麼大家都違規,就只抓我一個?別人一樣紅燈右轉啊..

太平洋 wrote:
哈哈…話題扯遠了..從照片裡應該不難看出..這是顆生長在欄杆外的野生雜樹.旁邊並沒有像一般標示.數名品種的標牌..所以老頭子判斷是野生的..當時下去時也稍微猶豫了一下..不過還是做了.有做就是有做..賴皮的事情老頭子做不來.也不會做.當時確實有位年輕人阻止老頭子..老頭子抬頭一看.他的位置就站在2顆由前面的攝友..*修剪*過後的樹後面…

所以老頭子也確實回了那麼一句.不然你認為勒.你想怎樣?..還比了一下他面前的樹..他探頭看了一下.心虛的低下頭.不發一語..至於PO文的網友..你的正前方也是有那麼一顆經過你眼中被像我這種*罪犯**砍*過的樹厚..老頭子在你這個年紀.有句廣告詞..

在你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先照鏡子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jackel996 wrote:




好說好說.....(恕刪)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二)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參照)」。


如果您自認沒被這句話嚇到兩腿發軟,
那就不算恐嚇,
若要告成恐嚇罪,
先得自已承認被這句話嚇到兩腿發軟,不知所措,
然後再舉證當時的情況,
這樣老頭子就有可能犯了恐嚇罪.


為什麼我想到的場景是:

我: 嘿,你撞到我的車了
對方的車子上下來壯漢數名,帶頭大哥說:不然那你想怎樣
我: 沒...沒事
大哥: 你沒事,那我有事, 你害我撞到你,你要怎麼賠償?

howard1204 wrote:
"不然那你想怎樣"
最常聽到說這句話的場合是
小朋友吵架, 情侶間鬥嘴,....

victorwu wrote:


為什麼我想到的場...(恕刪)


說這話的明明是個老頭子,
怎麼會想到數名壯漢,
帶頭大哥絕不會說:不然那你想怎樣,
若真這樣說,
這個帶頭大哥就遜斃了,
不配當帶頭大哥.
victorwu wrote:
為什麼我想到的場景是...(恕刪)

聽說今天是閃光節••••

前方一對男女
我:嘿 你們閃到我了
對方轉過來是一長髮瘦弱男子與一壯碩筋肉女子,壯碩女子說:不然那你想怎樣
我: 沒...沒事
女子: 你沒事,那我有事, 你害我閃到你,你要怎麼賠償?
我:••••••••

有這種畫面正常嗎?
howard1204 wrote: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恕刪)


我已經很明顯的告訴您..
因時..因地...看反應等..
也就是需視當時狀況...
甚或當事人狀況...

我聽到不會害怕..
不代表其他人都不怕阿= =...

我一開始說裁量方式並非如此單純..
我不明白為何要扯到我會不會怕??這是重點嗎???
我又不在場...也不是事主...我怕不怕..很重要嗎???
我也無法代替普遍之社會大眾吧-__-a

至於事主怕不怕..那是事主的問題...
所以我也沒有涉入是否有恐嚇罪的問題..

只是提醒判斷此問題並非以如此便宜之思維邏輯進行...


為什麼總要混來混去??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今天偶然聽到旁人的閒聊,即使經驗老到,但似乎樓主嘴巴味道如何在圈內早已有目共睹?
有句話說得好:理直不該氣壯,而是氣要更和。
我不在現場,只能寫到這裡了。

howard1204 wrote:
如果您自認沒被這句話嚇到兩腿發軟,
那就不算恐嚇,
若要告成恐嚇罪,
先得自已承認被這句話嚇到兩腿發軟,不知所措,
然後再舉證當時的情況,
這樣老頭子就有可能犯了恐嚇罪....(恕刪)

前面小弟個人都覺得沒意見,
後面這段舉例的就過了點,拿個我曾經替人興訟的案子,

兩戶鄰居相處不和睦,時常因小事鬥嘴,
情形越演越烈,不過都沒有到動手的地步,
最後某戶直接嗆"大家住很近,以後出門小心點,治安很差"
這是出於恐嚇??還是身為鄰居關心問候??
當然,聽到這句話的那戶人家,從此擔心出門會不會有發生事情,
還為此裝錄影設備,一段時間後夜不成眠,身心俱疲,
於是小弟建議他們對此鄰居提出恐嚇之訟,
上法庭後,被告解釋他只是一時氣頭上的氣話,並未真的想對對方不利,
結果,這位被告雖然免了牢獄之災但也賠了不少錢,過程就不細述...

恐嚇之構成,不需要一定得嚇得兩腳發軟,
只要心生畏懼、擔心、等等諸如此類反應,皆可興訟,
當然....結果還是法官說的算。

興訟很簡單,輸贏就未必,
一場訴訟的結果,當事人及其他情形就不提了,
一定會有一個贏的律師+一個輸的律師,
所以,知法懂法不是鐵贏的保證....

Snoppy911 wrote:
此事件是否認不認為有...(恕刪)


我也很想知道為了拍攝煙火把擋在面前的樹枝用鋸子鋸掉算不算私德?
大眾能不能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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