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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相機真的好心沒好報 (實例) ...

原來現在有那麼多人喜歡光屁股拍照
他日如果撿到相機一定先格式化記憶卡
再送警處理
撿到第一時間就應該送警局了
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妳們太過熱心反而給自己造成不愉快
只能說 何必呢
看了某些人的回覆,
好像撿到東西應該寄放警局,
等時間到再領回來..........
不做不死
大大的愛心是對的

處理方式是不對的

直接送警局才是最好的方式

何必讓自已的愛心讓別人誤解

而且.....@@

用看別人的照片這個方式來找對方,似乎不是那麼的好

給您做個參考
我只說, 原PO家人太閒, 做太多不該他們不該做的事.

檢到東西的標準作業: 直接送警局! 就這樣.

至於要檢查SD內容等等, 那是警察要做的事. 都與你無關.


至於做了之後, 又被對方要求東要求西, 那是自找的, 請別抱怨.
相機掉了~~報警有個鳥用~
警察才不鳥你呢~

幾年前~丟了台d80~
根本不可能找得回來~~~~

有這樣好心人找回來~還叫人送~~

真是莫明奇妙~~

話說我丟東西從來沒找回來過~~~

『寧願焚毀、不願銹蝕』
基本上不要撿
也就不用去還.
送警局還要浪費自己的時間.
還要做筆錄.
浪費生命.
好奇害死一隻貓.
反正不是我們的東西.
都不要好奇去動他.
不然還被當賊..
有理說不清.浪費時間.

k728886 wrote:
基本上不要撿也就不用...(恕刪)


問題是此例中不去動他真的會被當賊....難道要躺在她爸的後車廂一輩子?
不做不死
老實說 我不相信你的話,東西不是你的 你為什麼要給人家動呢??

好奇??就不算侵佔嗎?? 再者東西都撿到那麼久了 一句怕麻煩就想推,你把01的人都當成那麼好騙哦!!

ggyy1486 wrote:
成員 :

爸爸 ~ 媽媽 ~ 哥哥 ~ 姐姐 ~ 我 ~ 我老婆

事情經過 :

前二個禮拜的家庭聚餐去外面餐廳吃飯 ~ 正常大家吃飽喝足話家常時 ~ 我爸看見我姐正用手機拍今天所吃的菜色 ~ 忽然想起前陣子在車內撿到一台單眼數位相機(我爸是開計程車) ~ 當下我媽就說那應該很貴不如送去警廣看看是不是有人遺失 ~ 我爸說實際在那裡載客撿到的他也不清楚 ~ 而且當時撿到並沒有立即處理 ~ 直接丟在後車箱裡 ~ 都忘了有撿到這台相機了 ~ (實話說老人家比較怕麻煩) ~ 我姐就說:明天我拿 SD卡去公司看看照片吧 ~ 說不定可以查出失主曾經在那裡拍過照 ~ 搞不好找的到失主還給人家 ~ 我心裡想真如果找到失主那真的是可以去買樂透 ~ 不過我姐即然有心想還人家 ~ 就讓他去碰碰運氣吧 ~ 不行的話再拿到警局去 ~ 但這幾天時間我倒是可以玩玩看這台相機 ~ 畢竟我生平第一次拿這種單眼相機 ~ 說實話我們家裡人有個很不好的通病 ~ 那就是不是很喜歡上鏡頭拍照 ~ 所以相機對我們而言不是非必要的商品 ~ 只要有一台可以拍照的就好了~ 畫素和品值並不是很重要 ~ 所以我有一台 富士 F200 ~ 拿過手後很快的就大概知道這台單眼功能怎麼操作 ~ 因為和我的富士同一家做的 ~ S100FS ~ 過幾天後我姐打電話給我(因為我結緍沒有住家裡了) 說有找到失主要把相機歸還 ~ 晚一點會來我家拿相機 ~ 哇賽真的有夠利害 ~ 靠著相片真的找到失主了 ~ 但不愉快的事情發生了 ~ 我姐說靠著照片找到餐廳 ~ 而失主當日在餐廳舉辦活動 ~ 所以餐廳立即聯絡失主致電給我姐 ~ 通話內容 :

失主: 喂 ! 請問你們是不是有撿到相機

姐 : 是啊 ! 我們有撿到一台單眼相機 ...

失主: 我已經報警遺失了 ~ 請問相機可以還給我們嗎 ?

姐 : ............. 我就是要還相機 不然我幹嘛找餐廳聯絡你們是否有遺失相機呢 ?

失主 : 哦 .. 那方便你現在送過來還我們嗎 ?

姐 : 現在 ? 送過去 ? 不方便哦 ....

失主: 為什麼 ? 你不是說要還我們相機 ....

姐 : 因為現在在我手上只有你們的 SD 卡 ... 我還是靠 SD 卡裡的內容找到餐廳的 ~ 而相機在我

弟家裡 ~~

失主: 那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我們的相機 ??

姐 : 我今天會去我弟家拿回相機 ~ 好了我會跟你聯絡再約時間 88



不知道各位看倌看出那裡不愉快的事情了呢 ? 如果那位失主你有看到這篇文章 ~ 我來告訴你 .. 第一 .. 相機不像手機有序號或上面有你聯絡方式 ~ 真的找到您這位失主 ~ 你真該偷笑了 ...

第二 ... 我們撿到相機要歸還你們 ~ 你們開頭第一句話就是已經報警 .. 你在嚇唬我們嗎 ? 還是新聞看太多了 ~ 要人家歸還東西的態度是像這樣子的嗎 ? 我又沒欠你 ... 下次我再撿到我直接丟到淡水河裡去算了 ...

第三 ... 你要拿回相機應該是你親自過來拿吧 ~ 怎是還要我們送回去還你 ... 中國人的禮節都到那去了 ...

第四 ... 我們怎麼判定你就是失主呢 ... 說不定是假冒的也說不定吧 .....



最後我們的決議就是送警局 ~ 由警察同仁去處理 ~ 而也告知失主請自行去警局領取 .....

原本想給失主一點點教訓 .. 請失主提供 3成的傭金 .. 而我們也不是欠缺這錢 ... 直接以當事人名義捐給慈善機構 ~ 我們不缺這小錢 ~ 但這世上卻有人欠缺這小錢 ... 但最後還是沒有要求 ... 不過下次有類似情況 .. 我不再交給失主 也不送警局 .. 我直接丟到大海去 .... 想要回失物去找海龍王領吧 ....


你覺得第二點的做法對嗎?
如果在撿到的當下,就送到警局去,今天就不會有棟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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