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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當事者已有回應,更新於1F)

呵,樓主和subway,還沒告起來,01的鄉民,就先互告了

EVO007大,你終於知道,被人"硬塞入座"的感覺了,那我之前的不舒服,也就感到欣慰,
因為,你在386樓,留的言,我還以為你是在善意恐嚇我,有可能會被告.

你護貝的照片,是斷章取義,45到49篇的文章怎麼不順便放,都被改變原意了.
第50篇是針對45到49篇其中一篇,有某個大大提到"要半夜打手機叫人起來上廁所",所以我才說,不要"打草驚蛇",
完全跟44篇無關.

第44篇,我只是轉貼新聞,並沒有人身攻擊,你這樣亂合成,只會讓人誤會更深.

,所以,好心幫人護貝,誤會只會更深,這種事還是少做的好,更別說,有恐嚇意味的行動存在.

PS:告一段落也好.誤會真是會來越大





flwing wrote:
唉呀 樓主你怎麼縮了...(恕刪)


哈哈哈我看到這樓簡直快笑死

一開始超熱血的自以為正義小超人
看到要被告了把照片撤掉把文字改掉看能不能挽回什麼XD

這些只要檢方向01管理員索取就好啦
你改了也沒用~的啦
網路的世界就是這樣 你做啥幹啥都不是改改文章就沒事的
做啥都有紀錄XD


你們都是乙方
要團結!


可以到時後PO一下開庭感想讓大家笑笑喔^^


我回文最怕碰到言之無物直接把別人打成信徒的腦殘 因為我遇過!!
VISION wrote:
今天是高雄燈會煙火正...(恕刪)


呦~您把老杯杯的相片拿掉了耶!!
如果覺得自己站得住腳為什麼要修改呢?
浪漫,緩慢,過生活

VISION wrote:
能夠抱著愉快的心情去攝影拍照與公德心來維護我們得來不易的環境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Oh~~昨晚發現這棟樓就覺得STEPHEN佬大事不妙...
現在回來看~~竟然出現大逆轉~~~
實在太精采了....

很明顯的這是野生雜樹,這棵雜樹應該沒有被編列為財產,
照道理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那裡,
該地也不是什麼國家公園或是啥林務局保護區,

建築物體出現非請自來的野生植物生長,本來就不應該出現,
如果是公家的,每年都應該有編列預算來做這件事,
應該要由負責維護的主管機關清除,否則會危及建築的結構安全。

如果上述條件成立,民眾砍雜樹枝應該不至於觸犯什麼法律或政策,
[賭神台詞:我聚賭,頂多罰款3000]
反而是主管機關有維護不周的嫌疑...

然後...起鬨...人肉搜索...錯誤資訊誤導...
媽呀~~好大的一個坑~~一堆人通通往下跳...
都成年人了要記得先禮後兵,出庭的時候大家先在法院前合照一張

meboy wrote:
呵,樓主和subwa...(恕刪)



是嗎
那你怎麼說"別打草驚蛇"呢
這段文字就像是在暗示對方就是新聞中所在描述的人
而且這一篇文章壓根與那則新聞沒有任何關係
你這樣在文章中引申新聞難道就沒有想到會有人誤會嗎
一人做事一人當
樓主已經自爆了
當沒事般的把開頭文修改了
輕輕的帶過了
真以為這樣他就不用擔負任何責任嗎

但不小心湊熱鬧的呢
看我被別人修理感到很高興嗎
最後是如何誰知道呢
小弟很仔細的看完兩方的言論,還是要給原樓主拍拍手。
這麼有公德心的人已經太少了。
況且那位專業的攝影大師自己也承認有修剪。
(今日不管他是雜草或是名貴花木也好,總之不是你負責的
你應該沒有權力擅自動手。
如果因為自己認定沒有價值就可以亂動路旁草木,那也很可怕啊
如果你真不喜歡,大可請負責單位來修剪,這樣較沒有爭議。)
另外就是那種我就是要這樣,不然你要怎樣的態度非常不可取。
做錯事(不論大小)之後,被人家指正還嗆聲。這是最要不得。
也許今天樓主有點小題大作,但是那位專業攝影師的行為更值得檢討。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亂用別人肖像,到最後事情一發不可收拾,

才把照片撤掉?

妳這樣叫跟你一起跳入坑的鄉民情何以堪呢

都被你害到變成邵先生的黑名單了

撤了也沒用,

假如邵先生真的要告,

他有權利跟01要紀錄黨,

還有這棟大樓有人幫你保留的引言,

是禍你還是躲不掉阿

你加的內容,只是把邵先生說的話,copy過來,

再隨便加一句敷衍的話....

根本比邵先生的聲明還要誇張

VISION wrote:
人肉搜索+1!!...(恕刪)




道德~正義~那是啥

為了攝影~基於道德立場~鋸樹是不對~

但是為了正義~慫恿網友"人肉搜索"~

光這一點~你的道德又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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