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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5

是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
原po我記得是用「唾棄」之類的話語,但是板主如何使用「文學」的角度與詮釋與引用法條。

詞目 【唾棄】
相似詞 鄙棄
相反詞 傾心、崇拜
注釋
輕視鄙棄。唐˙李商隱˙行次西郊作一百韻:「公卿辱嘲,唾棄如糞丸。」聊齋志異
˙卷七˙仙人島:「曩實相愛,而君若東風之吹馬耳,故唾棄不相憐。」
資料來源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教育部 版權所有

http://140.111.34.126/EDMS/admin/dict1/dict/46/m_45856.html


先給小弟們上個「健康教育課」一下,麻煩板主。

現在這社會上正義的人少了
以後會更少,別再怪為什麼大家看到出車禍的人都過之不理了
指證了疑似行為道德缺失者還有被告的危險,大家還是自掃門前雪就好了


昨天看標題就直覺會是大樓. 今天一看果然好熱鬧

花了10分鐘快速瀏覽, 感覺像是奮青與奮中的對決...

就...還滿小的事情.一開始的標題下的感覺有點誇張

果然...

沒有夜市人生般的嘴炮規格也有好萊屋公式般的華麗互炮文

在炮火猛烈與槍林彈雨中也出現幾篇滿中肯的好文..

可以預見人類社會在網路上的應用與未來還是非常充滿光明的...

兩方雖然都不存在聖人也不是什麼壞人, 比較多的是像我這種輕鬆插花或加油添醋的人..

相信邵先生應該有豐富人生閱歷的經驗與智慧來去處理這一切

當事人拿出 氣度與肩膀 , 無形的收穫更多




法律問題歸法律解決
個人行為歸個人行為
對謾罵涉及污辱的
該提告的就提告

kweas2005 wrote:
現在這社會上正義的人...(恕刪)


您確定只有"指證"如此嗎?

版主都說是提醒那些用字遣詞有所不當的網友們了,何來寒蟬效應之有?

charswa wrote:
但也輪不到色影師操這...(恕刪)


您好...
我保留對您的法律追訴權

請您更正你的錯字

如果您不更正

那法院見了
不管發展如何~

這樓也蓋的很高了~視線應該不錯~可以好好拍煙火了~!!!!
jom1216 wrote:
您好...
我保留對您的法律追訴權

您好....
您在法律上的權利,不需要特別聲明也不會消失哦

小弟是好心提醒您,也沒說色影師這三字,請別用這來告我哦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怒濤爆裂 wrote:
要被人肉30次...(恕刪)


可不可以少幾次?
偶還沒砍那麼多棵啦~~
可以愈想到的是:

原po可能無罪。

反倒是後續的回應者可能用字,可能會是有可能形成有效。

發文者無罪、回文有罪。
這是原來樓主期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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