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0715 wrote:
小弟納悶的事情是~明明阿伯都承認 他有做那件事情了!!!事件都成立了~阿伯 要告啥?又不是亂栽贓~話說 你做了還那麼多理由~哀....大師果然是大師~blockquote>
+100那有栽贓~本人都說有了~
而且也說了令人心生謂懼的話(((不然你認為勒.你想怎樣~)))
如果阿伯執意想用法律來壓迫樓主
樓主告他恐嚇吧一定成立因為
大師自己都承認了喔
corner_pig wrote:
樓主直接PO出老伯的照片
很明顯已經觸法
老伯可以對他提出告訴(恕刪)
看來您對法條蠻懂,請問觸那個法?您說說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修訂
刑法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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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什麼呢?雙方要論辯,開版者文章的陳述是不是真實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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