醃漬茂 wrote:
如果當初失主真的已經...(恕刪)
相機是掉在你老爸的計程車上.....
而你們看來過了好一陣子才想到歸還這回事.....
如果掉東西的人是你...你怎麼看這台計程車
而且失主早已報了警........
你頂多抱怨失主的態度不好.........
但法理上你們根本站不住腳....
失主如果看了你的PO文加上其他網友的火上加油.........
這是如果鬧大...百分百倒楣的是你跟你老爸....
在01PO這種發洩文.....是不可能對你有利的
風輕楊數位影像工房 http://www.windflow.com.tw
ggyy1486 wrote:
成員 : ...(恕刪)
大大...您這台相機該不會是NIKON D700+35 1.4G吧~~哈
怎麼感覺有點面熟似的...
其實撿到東西最好還是盡量1~2天內送去派出所報遺失比較好
省的以後還要證明自己沒有侵占的意圖...
至於那些"不小心"掉到海裡的...
你沒事會到海邊嗎?
你帶著別人的失物去海邊做什麼?
拿來使用嗎? 那就有侵占遺失物的嫌疑了~~

而明知這東西是有主物...卻不加以妥善保存...雖說刑法不罰過失毀損
但是失主也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得不償失!
又那些故意要丟海裡的...就是直接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毀損罪
罰的也不多啦...區區500...兩罪併罰1000+案底
再加上惡意重大...民事賠償可能會判的比較多~~

所以...撿到東西還是盡早拿去警局當個好國民就好了~~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