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說兩個禮拜拖太久了
但是我有不同意見
撿到相機的人沒有義務馬上要送警局 法律有規定撿到失物就一定要送警局嗎? 這是第一點
樓主要看裏面的相片試圖物歸原主 這是出於善意 如果真有意侵佔 就不會看相片了 直接刪了之後拿上網去賣不就得了? 如果心裏有鬼 被查出來的機率微乎其微 這是第二點
誰能告訴樓主他就是失主? 拿出證明來再說! 還說已經報警咧! 是怎樣? 把樓主當賊嗎? 這是第三點
失主的態度惡劣 很令人賭爛 這是第四點 單憑這點 我就可以把相機 "不小心" 丟到河裏 或者直接神鬼不知的賣掉 誰叫你那麼白目 又是報警 又是要求把相機主動送到失主處 真是開了眼界了
如果我聽到失主那種口氣 我看他可以去買新相機了
人是互相的 在這件事裏面 只有失主有求於人 樓主從來沒有任何義務要主動返還 只有應要求請失主來取 這是我的看法
EOS 40D + 17-55 F2.8 IS USM + TOKINA 12-24 F4 D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