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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看來看去樓主講了那麼多,牽拖一大堆.我的感覺就是兩個字,
"狡辯"
修剪樹木就算違反相關的行政法令應該也算不上什麼罪不可赦的大事…

況倒底有沒有違反法規還需相關權責單位的認定…

然而樓主在當時經人提醒後的回應態度似乎讓人覺得不佳…

才引發也在現場的網友不滿而在網路上PO文批評…

進而又讓關心此事的網友搜尋到樓主本人主動公開於網路上的資訊…

又據其他網友的說法…在流灠樓主公開於網路的相簿過程中…發現有裸露三點與女性性器官的特寫相片…

我個人對樓主的作品是沒有太大的興趣啦…所以也沒去點連結查証是否為真實…

然若該相簿原先狀態為未上鎖且該網友陳述屬實…

樓主除了與律師研究是否又該如何提告…

可能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物品、聲音、影像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之部份…最好也了解一下…

註:公然陳列,係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卡位.....


前面幾樓的....大家頭低低!




PS:阿母....挖低A加拉!!
BLOG:http://www.dotblogs.com.tw/aquarius6913/Default.aspx
天阿~剛剛東森新聞又報導了
出名了啦~大師還是不要再弄了
既然你已經有承認了有鋸也有罵就好了
這也不是啥大事~不要再硬囉
如果不想道歉就當沒看到吧
不然這件事會越搞越大喔~

mobile2009 wrote:
大哥 您文章是說人肉...(恕刪)


那不是我說的




jiasai wrote:
很明顯只是為了攝影而...(恕刪)


同意+1
多數人出發點只為了自己私益
事後再辯解為好意、公益
如果只為一時口頭之快
也不會讓夜晚比較好睡
但我想,應該是聽不進去的....

fredchueh wrote:
因為要拍照, 所以就...(恕刪)


其實剪了就剪了~
口氣也不用不好阿~就像您,很大方的承認!

但就說...對不起,道歉就沒事了啦!!就不用牽拖一堆~

你不能說 它剪樹妳也剪樹~
那別人跳樓妳怎不跳樓?
人家搶劫妳怎不搶劫?


對吧!所以~就承認錯了,這樣就好了啦! 小事情而已 !

人的修養多培養點吧! 大家以和為貴~

小弟只看了雙方的原PO文

我想還是態度上不能說那樣的話...

何況劭老還是年紀較長的長輩...有晚輩在看著呢...

任誰聽了我想都會不高興吧
阿奇 wrote:
嚇死人了…搬出律師了...(恕刪)


樓主已經比鳥人好多了...

不過我覺得那年輕人比較衰,另外就是網友們太衝動,有些太over了些...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太平洋 wrote:
所以老頭子也確實回了那麼一句.不然你認為勒.你想怎樣?..還比了一下他面前的樹..他探頭看了一下.心虛的低下頭.不發一語..至於PO文的網友..你的正前方也是有那麼一顆經過你眼中被像我這種*罪犯**砍*過的樹厚..老頭子在你這個年紀.有句廣告詞..
在你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先照鏡子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恕刪)


樓主的確是沒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卻也出來刮人啦,真不知自己說出來的話怎麼吞下去呢?

樓主外貌示意圖請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47&t=2006740&m=f&p=3#25811294
23樓武藤兄的回應,借一下。

另,有認識律師的確是了不起的事,前總統即是律師出身,台灣人不認識他的也是少數,應該大家都很了不起。不過即便身為律師也是有身陷囹圄的一天,具有專業身分跟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與言行合一之操守,顯見是兩檔子事。常見某人或許在攝影界略有小成,然光顧著拍出好作品,品德上若不潔身自愛,豈非自陷一攝影匠之層次?難登大雅之堂?

至於您是否有型,這是個人感官的問題,有議論之空間。若您是指留鬍子這檔子事,個人又認為不免偏頗,疏不見有許多流浪漢都採取樓主一般的造型,乃不得不為,卻也不會有人說這樣的造型有型,除非像大陸犀利哥那樣,還真的有點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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