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倒底有沒有違反法規還需相關權責單位的認定…
然而樓主在當時經人提醒後的回應態度似乎讓人覺得不佳…
才引發也在現場的網友不滿而在網路上PO文批評…
進而又讓關心此事的網友搜尋到樓主本人主動公開於網路上的資訊…
又據其他網友的說法…在流灠樓主公開於網路的相簿過程中…發現有裸露三點與女性性器官的特寫相片…
我個人對樓主的作品是沒有太大的興趣啦…所以也沒去點連結查証是否為真實…
然若該相簿原先狀態為未上鎖且該網友陳述屬實…
樓主除了與律師研究是否又該如何提告…
可能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物品、聲音、影像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之部份…最好也了解一下…
註:公然陳列,係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太平洋 wrote:
所以老頭子也確實回了那麼一句.不然你認為勒.你想怎樣?..還比了一下他面前的樹..他探頭看了一下.心虛的低下頭.不發一語..至於PO文的網友..你的正前方也是有那麼一顆經過你眼中被像我這種*罪犯**砍*過的樹厚..老頭子在你這個年紀.有句廣告詞..
在你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先照鏡子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恕刪)
樓主的確是沒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卻也出來刮人啦,真不知自己說出來的話怎麼吞下去呢?
樓主外貌示意圖請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47&t=2006740&m=f&p=3#25811294
23樓武藤兄的回應,借一下。
另,有認識律師的確是了不起的事,前總統即是律師出身,台灣人不認識他的也是少數,應該大家都很了不起。不過即便身為律師也是有身陷囹圄的一天,具有專業身分跟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與言行合一之操守,顯見是兩檔子事。常見某人或許在攝影界略有小成,然光顧著拍出好作品,品德上若不潔身自愛,豈非自陷一攝影匠之層次?難登大雅之堂?
至於您是否有型,這是個人感官的問題,有議論之空間。若您是指留鬍子這檔子事,個人又認為不免偏頗,疏不見有許多流浪漢都採取樓主一般的造型,乃不得不為,卻也不會有人說這樣的造型有型,除非像大陸犀利哥那樣,還真的有點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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