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ing wrote:有人號稱業務上損失七位數你認為可能嗎? 世界上絕對沒有絕對,也不無可能啦不過個人認為那是豪洨 SKIN wrote:沒坐到!!消失的999與1000?? 01 果然 靈異jant520 wrote:這劇情好像前幾天新聞報導連號345678百元鈔不見一樣@@ 該不會是被管妹搶去的吧?管妹快點把我的1000F還來,不然小心被我告告..告....告白啦
CIF wrote:小弟有些疑義1.攀折樹枝是一回事2.網路公佈個人隱私及攻擊人身是一回事3.擅入管制區域是一回事4.公開不雅照是另一回事這些會在法庭上一併審理還是另案審理?孰重孰輕?靜待事情的演變口水無意義小弟礙於01的風氣(怕被砲),潛水居多只希望網友們發言真的須嚴謹一些因一時之快,造成不必要麻煩,真的是得不償失.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毀損公物罪 應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2.個人資料保護法樓主已自行在網路上公布自己的相關資料 版友是去找出來後轉發 成立機會不大攻擊人身 刑法 公然侮辱罪 被告要到告發者所在警察局到案 在高雄地院開庭民事求償部分如有併案處理則在高雄地院 被告也可請求在被告所在地開庭這樣樓主大概要滿台灣跑了3.這就要看高雄市政府如何看待那塊用木板圍起來的地了4.這是非告訴乃論 只要檢察官一知道就必須辦 不然是瀆職 雖然F網站是在國外但樓主自曝為那帳號的擁有及上傳18X者皆為他本人又身在台灣這檢察官知情後要是不辦可就是大大的瀆職了這樣看來 重>輕 大概是 4>1>2>3 吧公然猥褻罪的攝影師>毀損公物罪的攝影師>罰錢了事的鄉民>被發現後遭驅離的眾人應該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