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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數位相機不實廣告, 是犯法還是不道德?

假如有1.相機廠商; 2.受委託廣告廠商; 3.網站平台; 或 4.部落客發文
以數位單眼相機拍攝的照片
誤導讀者認為是數位相機拍攝出來的效果 (情節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請各位大大指教:
這樣算是是犯法還是不道德?
是誰犯法? 是誰不道德?
犯法或不道德者, 事後該如何補救??


您的建議與指教很重要, 將會有助網路商業文化提升, 請您不吝指教

參考資料:

網路廣告誇大不實 部落客也會受罰

卡優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9 05:31

資料來源: http://news.msn.com.tw/print.aspx?ID=1929976
在部落格幫廠商打不實廣告,當心也會遭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近來網路不實廣告案例逐漸增加,不只是廣告主,就連提供廣告空間的網路平台或是部落客,都有可能因此受罰。

  網路力量無遠弗屆,網路行銷也日趨普遍,不過網路廣告不實的情況,卻是越來越猖狂。公平會表示,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成熟,近年來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根據公平會統計,自92年至今(99)年9月,網路廣告案件占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例約為33.8%,也就是不實廣告中有三分之一,使用網路媒介的方式散布廣告。


  相關處分案例中,約有6成以上廣告刊載於事業專屬網站,3成廣告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空間;其中以瘦身美容相關商品為最多,家電商品及3C資訊商品則居次。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而該網站主體是否可直接認定為「廣告主」,應依據整體交易流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再決定是否依法處分。


  若廣告所載網站的經營主體,本身就自行提供廣告商品或服務銷售內容,其廣告不實責任就是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而購物網站的供貨廠商,也會就廣告內容與商品銷售的部分,與網站經營者間產生實質密切的合作關係,也應與網站業者一同負起廣告不實的責任。


  至於部落客在部落格寫文推薦商品或服務,若故意與廠商合作寫出虛偽不實的文章,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見證內容者,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


  公平會並提醒,若購物網站僅提供平台,但明知是不實廣告卻仍予以刊載,該網站也須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010-12-08 7: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數位相機 廣告
不道德吧,應該也無法可管,這種美化廣告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應該是當年的泡麵事件,以前所有泡麵的外包裝只要牛肉麵上面就會有牛肉塊,羊肉麵就會有很多羊肉片,如果是雞腿麵想當然耳照片上就大大一根雞腿,但是明明一包才十元的泡麵怎麼可能會有這些東西呢?於是廠商宣稱這是示意圖,如果顧客買了這泡麵回家在上面加了牛肉塊,就會變成這樣,可是消費者家裡有牛肉塊,還買你這個沒有肉的十元泡麵幹嘛?於是政府就出來規定,以後泡麵不准用示意圖,為什麼這麼明顯的詐欺沒被起訴呢,因為廠商宣稱他們沒有任何文字顯示內部的泡麵就跟外面的照片是一個樣的,所以只有道德瑕疵,沒有犯罪問題。最後政府就出來管一管意思意思就算了,不然泡麵廠商都被抓光光,以後誰來繳稅,誰來給官員上貢,選舉誰來政治獻金呢?
所以這次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的sony事件,我看真的要搞大頂多也是廠商出來說明一下,有關單位責令以後不准再犯就過關了,我覺得大家最好利用這個時候,趕快去把之前的相機開箱文照片拿出來看一看,說不定你會發現所有相機的開箱勸拜照片都是用canon拍的喔!哈哈
公平交易法
資料來源: http://my.nthu.edu.tw/~purchase/Data/laws/law1.htm#f24
中華民國80年2月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4日施行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二五七七0號令修正公布


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
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
感謝prettyboy大大的分析

下面引用的新聞指出不實廣告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
您提到的

prettyboy wrote:
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的sony事件...(恕刪)


可能有很多人要好好想如何處理喔


參考資料:

網路廣告誇大不實 部落客也會受罰

卡優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9 05:31

資料來源: http://news.msn.com.tw/print.aspx?ID=1929976
在部落格幫廠商打不實廣告,當心也會遭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近來網路不實廣告案例逐漸增加,不只是廣告主,就連提供廣告空間的網路平台或是部落客,都有可能因此受罰。

  網路力量無遠弗屆,網路行銷也日趨普遍,不過網路廣告不實的情況,卻是越來越猖狂。公平會表示,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成熟,近年來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根據公平會統計,自92年至今(99)年9月,網路廣告案件占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例約為33.8%,也就是不實廣告中有三分之一,使用網路媒介的方式散布廣告。


  相關處分案例中,約有6成以上廣告刊載於事業專屬網站,3成廣告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空間;其中以瘦身美容相關商品為最多,家電商品及3C資訊商品則居次。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而該網站主體是否可直接認定為「廣告主」,應依據整體交易流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再決定是否依法處分。


  若廣告所載網站的經營主體,本身就自行提供廣告商品或服務銷售內容,其廣告不實責任就是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而購物網站的供貨廠商,也會就廣告內容與商品銷售的部分,與網站經營者間產生實質密切的合作關係,也應與網站業者一同負起廣告不實的責任。


  至於部落客在部落格寫文推薦商品或服務,若故意與廠商合作寫出虛偽不實的文章,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見證內容者,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


  公平會並提醒,若購物網站僅提供平台,但明知是不實廣告卻仍予以刊載,該網站也須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我找到關於泡麵造假事件,根據泡麵事件沒人被求償,我看這篇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啦。不然商人怎麼敢這麼皮?
prettyboy wrote:
我找到關於泡麵造假事...(恕刪)


哇! prettyboy大大好強喔

真的會不了了之嗎?
如果有人按照樓主所po並各樓建議按鈴提告最後敗訴,不知道能不能反告樓主誤導,提供錯誤法律信息。
如果這品牌可以這樣

那以後國內廠商乾脆拿高單價 單眼相機拍出來效果
當成自家品牌相機拍出來

個人覺得告上公交會應該是一定要的
如果連公交會都辦不了的話
可以到法院告它詐欺嗎?!

恕小弟眼拙
我實在看不出來
這種搞法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
我覺得各位鄉民們應該乘01與廣告主還沒攜手湮滅證據前,徹底清查所有01上面的廣編文,說不定案例會不只這一件喔,廣告公司把觀眾當傻b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說不定nikon,CANON,PANASONIC,RICHO等牌子的照片也都是canon拍的喔,大家一起來找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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