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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言論有沒有瞧不起或是歧視LOMO呢?

GodzillaNeo wrote:
嘿,現在才有人發現啊...(恕刪)


樓主, 你被網友質疑用分身帳號玩黑臉白臉自嗨, 跟我的道歉文有什麼關係??


GodzillaNeo wrote:
這是到我家的朋友不希望又鬧上法院才會發文規勸

我沒那麼無聊用同樣的帳號回文給對方台階下 !

很簡單啊 .... 懷疑是我重複發文,史提芬大可以不承認他的道歉文

沒有誠意道歉那就把道歉文撤掉啊 !



你被懷疑跟我的道歉是兩碼子事, 男人說出去的話就是要做到的事, 不會有道歉完之後又不承認的狀況

你呢? 你對於你說出來的話, 要怎麼負責??
GodzillaNeo wrote:
反正在法院上要證明不是我重複發文不是什麼難事 ~~~...(恕刪)


我問過公司的律師了,說我有提到你虎爛第一名有可能是公然侮辱,如果你沒虎爛,你可以考慮提告,否則其他原因到了法院,法官根本不需要去證明你是不是重複發言,也根本告不成。所以我建議你去告我罵你虎爛是對你公然侮辱,這樣我才可以向法官要求你跟證人對質,如果法官認定的確是兩個人,證明你不是唬爛,我有可能會敗訴,我也願意付出代價,同時也在01證明你的清白,但是如果抓包根本是你自導自演,那你肯定會被我反控污告啦


不過我先告訴你我會怎麼做,我會提出要你跟證人(你所謂用你電腦發言的朋友)對質的需求,例如你朋友大約幾點到你家的,停留時間多久.你朋友是何時告人成功的,...類似的問題我可以想100個,向法官提出3題就好,只要你們口供不一致,就可以證明你是說謊,所以,要告我之前趕快去找個朋友串供一下,先決條件是你要找的到那個朋友真的是發生過你說告人成功的事實,我先洩一題給你,就是我會要求要看當時的法院裁決書,其他你再猜猜我會提出什麼對質的問題來套招。

不要只會在這邊恐嚇要告那些心地善良的網友,逼她們道歉,你想玩我陪你玩,如果不敢玩,我也不會跟你計較,以後就不要到處留言說要提告就好

ps:畢竟我是在閒聊區鬼混的,跑來相機區發言算是兼差,因此除非收到法院傳喚,我會po上來昭告大家,除此之外我不會再回應你啦,除非你告我了,不然你也不用再多打字回應我了,在這說一堆有的沒的,結果沒告還不是白搭
我還以為道歉完後 主題就回到LOGO攻防戰

想不到還有案外案喔XDDDDD

上班不能去買雞排吃啦

厚~~
Dirty Deep Done Dirt Cheap
輕易發生的骯髒行為 wrote:
我還以為道歉完後 主題就回到LOGO攻防戰(恕刪)


LOMO啦XD

太想吃雞排了厚!
歡迎參觀我的flickr http://www.flickr.com/photos/aaronhsu/
cici5477 wrote:
你應該不會不知道敗訴的要幫勝訴的出律師費吧?
,...(恕刪)


不好意思,
因現行法律未強制聘請律師辯護,
故律師費不算訴訟費用,
不能要求敗訴一方負擔。

請繼續。
台中小康 wrote:
不好意思,
因現行法律未強制聘請律師辯護,
故律師費不算訴訟費用,
不能要求敗訴一方負擔。

請繼續。


根據y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011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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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審是強制辯護的 所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律師費可以請求他造支付

但是第一審或第二審 當事人也可請求由他造給付 但准不准的權限在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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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也是這樣的
吵的這麼激烈,來~先進廣告吧!大師兄,退場了...
chen6721 wrote:
chen6721 wrote:
根據y知識

民事第三審是強制辯護的 所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律師費可以請求他造支付(正確,但應修正為敗訴之一方負擔)

但是第一審或第二審 當事人也可請求由他造給付 但准不准的權限在法官身上(錯誤,除非法院依法指派,如公設辯護人)
...(恕刪)




按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之規定,
除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
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
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第466-3條之規定,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總上,
除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之律師及第三審之律師,
其律師費用不用敗訴一方負擔。
可恨
原來昨晚這麼精采
現在來搶板凳還有嗎?

整個變成法律討論版了
我還想跟樓主討教什麼是Lomo哩!

car5on wrote:
可恨原來昨晚這麼精采...(恕刪)


因為缺了一咖,所以先討論一下別的
歡迎參觀我的flickr http://www.flickr.com/photos/aaron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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