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下樓主的相機會被雷射光損害是因為 舞台的雷射光出光功率可能有在幾百mw(毫瓦), 而三樓的大大所拿的綠光雷射筆出光功率有可能才在5mw(毫瓦)左右, 兩者的輸出功率是相差的非常大的. 輸出功率越高,光線越強,對人眼或是器材產生損害的可能性也越高, 一般使用雷射 也建議不要眼睛直視, 因為雷射光是會對人眼造成傷害的,所以要小心.以上是敝人的淺見
先幫樓主的相機默哀一分鐘....然後狂笑十分鐘(對不起,最後那句話真的讓我笑了)我也有去桃園跨年,當時我也覺得那個雷射光很刺眼所以當雷射光射過來的時候我就盡量避開不過這要向主辦單位申請賠償總覺得有點困難主辦單位應該會用一大堆藉口避開責任吧...
pkparty wrote:常常覺得台灣對於雷射光束的管制很鬆散這種光束人眼直視也會傷害到視網膜,卻常被拿來對著觀眾眼睛高度掃射 這位大大講到問題點了,雷射光束的使用的確需要嚴格管制,這時應該先從法令開始看,如果已經有相關法令,才能要求主辦單位負不當使用的責任和監管單位(政府)負管理的責任,沒有相關法令的話,請反應給立委,讓他們去立法,這是他們的工作。當然,已經造成的物品損失和人員傷害,可以另外求償,這跟有沒有立法管制沒有關係,純粹是民法(損毀)和刑法(傷害)的問題。所以大家要注意的是,事後求償當然要做,事前的管制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討論的時候最好不要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