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1234 wrote:要慎選攝影師
我看這次事件後
各家相機公司的廣告合約
應該要加註:
不得使用非本公司相機拍攝
orz
A 大.. 我覺得這樣也不對 ~~
明明是賣 TX9 , 結果拿 A850 來拍 .. 這樣也很 "廣告不實" 吧!!!
PS: 廣妹把文章丟到 "站務服務區" .. 這麼冷門的部門 ~~~ 有 "欲蓋彌彰" 的味道 ..
因為廠商用置入行銷, 來mobile01 買版面 寫 廣編文章... 我想, 這大家都能理解
但是, 如果心態是想不得罪廠商, 而挾制言論 .. 這是很要不得的!!!
好吧 ! 這裡有誰想上晚上新聞頭條的.. 請舉手!
如果,對個人權益與義務不懂的人,最好閉嘴想清楚 !
不然,法院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