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01宣傳一下,是無限的人在幫找失主…但如是直接送去警察局,警員只會登記後放入庫房中只要沒有人報案遺失,是不可能再見天日的~~~最後變是拾獲人有權力合法擁有…而這不是開版者所樂見~~~希望快找到失主哦!好心人真多~
b8903088 wrote:前一段時間(5/...(恕刪) 如此善行要多加鼓勵鼓勵miyagi wrote:是否送去警局會比較好...(恕刪) 送警局的話,只是進倉庫,直接塵封除非失主正好去同一家警局報遺失才有可能找到六個月後,警察就叫你去拿回家,變成你的我看,原PO樓主沒有要擁有它的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