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link wrote:我剛去拿回來了但是那條線還是在阿........我已經發mail順便把圖再寄過去一次看來彩虹可能也不知問題出在什麼地方...(恕刪) 有沒有搞錯阿?那條線還是在.那是修爽的嗎? 能不能直接換新的?那我的G10怎辦!!?公司貨居然這種品質.彩虹真是好樣的!
etlink wrote:他說之前有遇過一樣的...(恕刪) 有打電話過去罵果然有差,剛剛他們維修部的人打電話來了,但還是一樣,就是說日本還沒給回應,說如果他們給了回應會馬上通知我們,我問他說到底有幾個人跟你們反應,他竟然說只有5.6個人而已,是真的嗎?我們這裡的討論版上有這麼多人反應,卻在他口中只有5.6人而已,而且他說送修的人只有1人,他還說那個人後來是換了主機版就修好了!版上到底有幾個人中獎的啊!難道真的如他口中的只有5.6人嗎?可以請真的有這個問題的人都寄信給他們嗎?不然我看他們的態度仍是如此強硬,我在電話裡說能不能請他們回收,他說,如果有這個問題,換了一台給你也是有這個問題(真的嗎= =)後來又說你們已經超過七天了,如果當時是七天內一定給我們換,什麼跟什麼,這個瑕疵如果用機子本身的LCD很難發現的吧!而且這個如果是產品出廠就有的問題,擔保責任應該是在你們身上,而非我們消費者身上,以前我有修過一些法律課程,等會來找找,(有人可以幫忙的話也找一下,如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等的)我記得,貨品在買受時,賣方要擔保賣出去的貨品沒有瑕疵才可以,我再找找!註一:一樣請有這個問題的人,傳訊給我,可以嗎,我要統計一下到底有幾個人中獎, 就算你不想討回公道的,也請傳給我,好嗎?註二:剛剛我跟他盧了很久,他硬是說要等日本人回應才能給處理, 我就回說,如果不能處理,我就要找媒體了(應該是蘋果), 不然就是依循法律途徑!
bigrice wrote:難道.....維修工...(恕刪) 書到用時方恨少,哇勒,早知道多研究一下法律,剛剛翻了消保法: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距離上次寄信也快15天了,嗯,可以先等等!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細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這一條不知道能不能用!真是摸不著頭緒= =沒差啦,反正如果真的搞不懂,我們一人寄一封信給蘋果,好嗎?
活力梅子綠 wrote:書到用時方恨少,哇勒...(恕刪) 民法:第 356 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晚上再來研究,買東西還讓我學法律,真是.....
我剛又送去了我的想法是大家都只在網路上出聲或是寄mail可能維修中心那邊看不到什麼剛剛去也是跟技師討論了一下所以我想有空的還是把機器送一下讓他們知道是真的很多"個案"他們才會重視不然因為這個問題送修的真的有一台而我是第二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