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因為你不是現行犯,所以未收到傳喚通知書前,實不用擔心,更不要因接到警察電話就自己傻傻跑到『派出所』等小機關去做筆錄,應要求該撥電話給你的『警察人員』開立傳喚通知書,你依該通知書再到警察機關說明。
通常『微罪不舉』,你接到警察來電,有可能是遇到詐騙或是遇到急需績效的...............
請務必主張自己的法定權益,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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