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4241 wrote:臺灣的法律真是訂的莫名其妙,賣黑心食品害人洗腎,違反勞基法害人過勞死,結果只罰個意思意思,而上個BT侵犯著作權卻罰個天價.法律擺明就是幫有錢人服務的工具.(恕刪) 所以說鬼島阿酒駕撞死人有錢不賠也不和解也只判那幾年不經意的散播就要判好幾年還要賠比酒駕撞死人的錢還多難怪一樣天天有人酒駕
這幾年感覺警察特別喜歡透過網路找尋找罪犯假援交釣魚可能上網的不多現在抓違反商標法的現在又多了這種散佈色情這種的證據好掌握 可以輕鬆辦案..p2p的技術就是那麼一回事硬要說這樣就是散佈的行為我覺得真的很牽強..就怕越來越多的警察也都利用這樣的方式來賺業績不去抓一些真正作姦犯科的我是覺得有點在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