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

已結束!


guso7878 wrote:
重點實務只看 下載同時上傳,這就是P2P的特色~至於要不要完成下載或上傳,他們是不看的~~~~

但也有不同看法~~~
看看吧~~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性交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案 由:某甲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或稱 P2P)傳輸軟體,連結網際網路,
下載檔名「XX 偷拍」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供己觀賞。嗣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
「Sniffer」, 查知所下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
所使用,某甲亦自承其有使用上開軟體下載上開檔案。則某甲是否涉犯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罪嫌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
理由:1.FOXY 本身係利用多點對多點技術為基礎之網路分享檔案
軟體,該類檔案分享軟體均會強制使用者在特定之資料夾
內上傳其所擁有之檔案,基本上使用者無從拒絕,縱使用
者於下載檔案後立刻將下載所得之檔案移往電腦內其他資
料夾意圖避免該下載完成之檔案遭到上傳分享,亦不影響
FOXY 之上傳功能。蓋當使用者下載檔案之某部分時,縱
然該部分尚不足以成為一個完整可使用的檔案,但該部分
仍會以暫存之方式在暫存資料夾內進行上傳分享。
2.就行為人之主觀部分,FOXY 軟體在執行時僅顯示下載之
資料來源,並未顯示上傳資訊,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
上,是否確有「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時上傳分享該檔案」
之認識,實非無疑。況私人甚且政府機關亦有因安裝
FOXY 軟體,誤植分享功能,不慎導致私(機)密資料外
流之情所在有多。另 FOXY 軟體採取點對點之傳輸技術,
所以傳輸之檔案,會區分多個區塊,因此使用 FOXY 下載
檔案時,在下載之過程中,檔案之內容無法得知,惟有下
載完備後,所有區塊檔案集結成一個完整之檔案時,始能
開啟知悉該檔案內容已如前述,從而某甲雖曾下載系爭檔
案,但在未下載完成開啟檔案內容前,因不知檔案內容,
而一度將該檔案暫存於共用資料夾,實難認定被告知悉系
爭檔案確係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
3.就客觀行為部分,被告前開行為之本質係下載,並非上傳
。而該程式之設定雖強制下載檔案者必須分享,其下載後
之相關動作,並非使用者所為,而係程式本身之設計,使
用者既無從改變,則並無有將程式設計所導致強制上傳之
結果令使用者負擔之理,難認某甲有何積極主動之散布行
為。又上開訊息係置於被告電腦資料夾內,他人無法僅透
過檔名搜尋即確知該訊息內容,是其他第三人既無從確知
該訊息內容,則尚難認被告將上開訊息置於電腦資料夾內
之行為已達散布之要件。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二)乙說:構成。
理由:某甲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以 FOXY 軟體下載上
開猥褻影像,同時自下載之時起,供不特定之人利用電腦網
路,以 FOXY 提供之搜尋傳輸平台,搜尋到某甲共用資料夾
內之前開猥褻影像檔案,再以 P2P 模式下載而散布。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 10 月份主任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其實本案跟之前有網友所PO台中地院簡易判決好像不一樣情形,之前判決應該是使用者一直掛在那,開放給大家分享,而台南地檢研究意見,是對單純下載看一下而言~~~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說不定會考~~~
另外,真摯希望版大沒事~~希望沒事後,可以寄信給法務部,請法務部將相關見解傳達給內政部,讓那些警察大人瞭解一下現況~~~別再無事吹皺一池春水~~~~...(恕刪)


你這篇應該讓PO大安心不少

伶娘玩祖瑪 wrote:
案例多的是,重點你犯...(恕刪)

不曉得伶娘玩袓瑪網友對於這篇解釋令有什麼特別地高見呢?
可以請發表一下,讓鄉民領教領教

guso7878 wrote:
重點實務只看 下載同時上傳,這就是P2P的特色~至於要不要完成下載或上傳,他們是不看的~~~~

但也有不同看法~~~
看看吧~~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性交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案 由:某甲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或稱 P2P)傳輸軟體,連結網際網路,
下載檔名「XX 偷拍」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供己觀賞。嗣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
「Sniffer」, 查知所下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
所使用,某甲亦自承其有使用上開軟體下載上開檔案。則某甲是否涉犯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罪嫌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
理由:1.FOXY 本身係利用多點對多點技術為基礎之網路分享檔案
軟體,該類檔案分享軟體均會強制使用者在特定之資料夾
內上傳其所擁有之檔案,基本上使用者無從拒絕,縱使用
者於下載檔案後立刻將下載所得之檔案移往電腦內其他資
料夾意圖避免該下載完成之檔案遭到上傳分享,亦不影響
FOXY 之上傳功能。蓋當使用者下載檔案之某部分時,縱
然該部分尚不足以成為一個完整可使用的檔案,但該部分
仍會以暫存之方式在暫存資料夾內進行上傳分享。
2.就行為人之主觀部分,FOXY 軟體在執行時僅顯示下載之
資料來源,並未顯示上傳資訊,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
上,是否確有「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時上傳分享該檔案」
之認識,實非無疑。況私人甚且政府機關亦有因安裝
FOXY 軟體,誤植分享功能,不慎導致私(機)密資料外
流之情所在有多。另 FOXY 軟體採取點對點之傳輸技術,
所以傳輸之檔案,會區分多個區塊,因此使用 FOXY 下載
檔案時,在下載之過程中,檔案之內容無法得知,惟有下
載完備後,所有區塊檔案集結成一個完整之檔案時,始能
開啟知悉該檔案內容已如前述,從而某甲雖曾下載系爭檔
案,但在未下載完成開啟檔案內容前,因不知檔案內容,
而一度將該檔案暫存於共用資料夾,實難認定被告知悉系
爭檔案確係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
3.就客觀行為部分,被告前開行為之本質係下載,並非上傳
。而該程式之設定雖強制下載檔案者必須分享,其下載後
之相關動作,並非使用者所為,而係程式本身之設計,使
用者既無從改變,則並無有將程式設計所導致強制上傳之
結果令使用者負擔之理,難認某甲有何積極主動之散布行
為。又上開訊息係置於被告電腦資料夾內,他人無法僅透
過檔名搜尋即確知該訊息內容,是其他第三人既無從確知
該訊息內容,則尚難認被告將上開訊息置於電腦資料夾內
之行為已達散布之要件。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二)乙說:構成。
理由:某甲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以 FOXY 軟體下載上
開猥褻影像,同時自下載之時起,供不特定之人利用電腦網
路,以 FOXY 提供之搜尋傳輸平台,搜尋到某甲共用資料夾
內之前開猥褻影像檔案,再以 P2P 模式下載而散布。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 10 月份主任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其實本案跟之前有網友所PO台中地院簡易判決好像不一樣情形,之前判決應該是使用者一直掛在那,開放給大家分享,而台南地檢研究意見,是對單純下載看一下而言~~~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說不定會考~~~
另外,真摯希望版大沒事~~希望沒事後,可以寄信給法務部,請法務部將相關見解傳達給內政部,讓那些警察大人瞭解一下現況~~~別再無事吹皺一池春水~~~~...(恕刪)
可是EMULE也可以用此案例嗎? FOXY我沒用過!





guso7878 wrote:
重點實務只看 下載...(恕刪)



奇異人生 wrote:
可是EMULE也可以...(恕刪)



事實不是一定要相同,看他的方式,軟體名稱不重要啦~~~
說了那麼多,你還想那麼多~~~
雖然檢方不一定採,但是你別再想那麼多~~~
好的, 謝謝您! 我會盡量讓自己平靜!
guso7878 wrote:
事實不是一定要相同,...(恕刪)

奇異人生 wrote:
可是EMULE也可以用此案例嗎? FOXY我沒用過!
...(恕刪)


騎山葉闖紅燈跟騎光陽闖紅燈
罰的錢你覺得會不會一樣
了解... 都是騎車!
隨便的藍 wrote:
騎山葉闖紅燈跟騎光陽...(恕刪)
另外,我建議一下~~
如果版大下載的,只是學生打架露點影片,如之後真的沒事~~~
請版大跟大家說一下,因為這真的沒啥好不好意思,說實在的,哪個人不下A片。我的重點是,把這種小事,跟之前家長PO小孩脫光光照片被移送一樣,公諸於社會,我不是希望版大丟臉~~~只是希望能追蹤結果為何

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這種不算猥褻的影片都移送,徒增大家困腦~~~

所以我認為這種影片只有警察看了會被刺激吧、會衝動吧~~~因為他們有獎勵的~~~

您好... 我想後續的發展我可能不會特別在上來敘述了! 有幾位給我實質上法律幫助的版友們
,我想我會告知他們我的狀況,讓他們可以不要擔心我!
因為不論如何當初要是了解這是有裸露的影片,我也不願意去下載它,造成被害人及我自己的傷害!
我真心希望這影片可以停止在網路上流傳,害人害己!而且這影片跟A片實在扯不上關係!並不好看也不有趣!









guso7878 wrote:
另外,我建議一下~~...(恕刪)
想問一下這事情的重點
重點是因為未成年才讓鴿子有可趁之機嗎 ?
若是成年迷片 會有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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