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娘玩祖瑪 wrote:那祝你早日考上,最好...(恕刪) 說真的,不懂發文時,最好求證一下~~就算有人說錯,也應該要適當用語吧~~畢竟大家都是想幫忙解決問題,或是提出內心想法,尊重對方意見是基本的禮貌~~~我想說一下,檢察官駁回????發回吧~~~
伶娘玩祖瑪 wrote:這位法律知識欠缺到讓...(恕刪) 嘲笑跟謾罵不能解決問題~~~大大所述第3點第3點 警察沒權傳喚? 不然警察權用來做什麼??? 通知書都是發假的? 意思是說警察都在詐欺嗎??的確警察沒權傳喚,傳喚所用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是由檢察官或是法官簽發,警察發的是通知書~依同法第71條之1,不可一概而論~~通知不到,才可報請檢察官發傳票~~~
guso7878 wrote:啥叫刑法3元論???...(恕刪) 不好意思剛剛不小心說錯了讓各位大大見笑了應該是說以陳子平老師的解釋一般概念之犯罪,指該當於構成要件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而言亦即犯罪必須是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責任)等三種屬性之行為犯罪之構成,其要素有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而行為是犯罪成立之基本要素,此亦符合行為主義(處罰之對象乃行為)、(犯罪乃行為)之原則至於犯罪成立之要件,則是購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汪汪掀背 wrote:不好意思剛剛不小心...(恕刪) 回了很多文~~怎麼都沒有跟我相同意見的~~~就是本案的散佈的,非為猥褻物品~~~~所以不符合所移送法條(刑法的妨害風化或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要件~~~有人跟我相同論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