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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束!

伶娘玩祖瑪 wrote:
那祝你早日考上,最好...(恕刪)



說真的,不懂發文時,最好求證一下~~
就算有人說錯,也應該要適當用語吧~~畢竟大家都是想幫忙解決問題,或是提出內心想法,尊重對方意見是基本的禮貌~~~


我想說一下,檢察官駁回????發回吧~~~

伶娘玩祖瑪 wrote:
案例多的是,重點你犯...(恕刪)


案列我通常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的~~~
有案例就找的到,可是我找不到跟本案相近的~~~
網上PO的不可盡信~~~

h299100 wrote:
汪汪大說的好
我粉好...(恕刪)



說的好~~
可是重點警察是偵察犯罪,而要消弭這些違法訊息,他就沒權限了,有時要是法院沒收或是行政機關予以管制~~~

guso7878 wrote:
說的好~~可是重點警...(恕刪)


謝謝您的回答
伶娘玩祖瑪 wrote:
這位法律知識欠缺到讓...(恕刪)



嘲笑跟謾罵不能解決問題~~~


大大所述第3點
第3點 警察沒權傳喚? 不然警察權用來做什麼??? 通知書都是發假的? 意思是說警察都在詐欺嗎??



的確警察沒權傳喚,傳喚所用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是由檢察官或是法官簽發,
警察發的是通知書~依同法第71條之1,不可一概而論~~通知不到,才可報請檢察官發傳票~~~



伶娘玩祖瑪 wrote:
在於網路上的軟体是否...(恕刪)


啥叫刑法3元論????
可否解釋一下~~~謝謝~~~




好好找個律師,請他協助吧

花錢免不了,但若能消災那也值得


guso7878 wrote:
啥叫刑法3元論???...(恕刪)

不好意思
剛剛不小心說錯了
讓各位大大見笑了

應該是說以陳子平老師的解釋
一般概念之犯罪,指該當於構成要件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而言
亦即犯罪必須是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責任)等三種屬性之行為
犯罪之構成,其要素有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而行為是犯罪成立之基本要素,此亦符合行為主義(處罰之對象乃行為)、(犯罪乃行為)之原則
至於犯罪成立之要件,則是購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希望版大可以度過難關!

加油吧

這次就當是個教訓
汪汪掀背 wrote:
不好意思
剛剛不小心...(恕刪)



回了很多文~~
怎麼都沒有跟我相同意見的~~~
就是本案的散佈的,非為猥褻物品~~~~所以不符合所移送法條(刑法的妨害風化或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要件~~~

有人跟我相同論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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