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信者有其義務保留其內容不公開為原則。(但這只是義務)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視情況公開証明。只要不違背個資法。
所以pm公開犯法與否,是處在一個很模糊的地帶,最多就是道義上觀感不好。
以上,會說這些,只是希望了解一下。原則上,我也不是很認同公開pm的作為。
但是~~現在的討論點已經不在這了。
但那一篇文(不用我再多說明了吧)。已經不是所謂的法律模糊地帶了。光是「養x人所帶的那群x」等這些話,都已經觸及了公然侮辱的範圍內。其它的話也就不用多說。還可以說「惡意造謠」「人身攻擊」...等語句。
所以嘛??我都在那警告過了。現在~~事情來了。我想還是有人不會覺得其嚴重性。
那~~~我也只好繼續的看戲吧。
新創世紀 wrote:
我有個疑問,假設滄者...(恕刪)
當然可以啊~~只要你覺得是。一次6萬起。只要你理由正當就ok。
原則上,行的正坐的端。想當被告也得要有一定的事証相關才行。
有時根本就不用去法院就可以結案了。
yoching wrote:
公開pm只有道義上的...(恕刪)
yoching wrote:
開pm只有道義上的責任,在法律上,除非該pm有其對方的個人相關資料或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情事。
收信者有其義務保留其內容不公開為原則。(但這只是義務)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視情況公開証明。只要不違背個資法。
所以pm公開犯法與否,是處在一個很模糊的地帶,最多就是道義上觀感不好
沒有這種事好嗎?
犯法的事扯到道義層面
哪是人家不計較,不代表這是合法
可以提的東西太多了
刑法不提
民法上18條第二項的人格權侵害,以及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可以告到底了,
"隱私"是民法上承認的權利,只要是權利被侵害,就一定可以依民法求償
而不是所謂的"道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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