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82 wrote:
我本來就不是在回樓主...(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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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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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把民法重修!
看來開板的樓主真的被修理慘了
這裡的鄉民好像善心人士居多的樣子
消費者的權益是要靠自己去爭取的
如果消費者都覺得無所謂,那當然也不會有人當回事了
老實講
不能期待一個去買電腦的消費者一定懂電腦
而且是精通,不會買錯東西
台灣目前的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如何
這就見仁見智了,只少可以確定的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阿開板的大大不過就是買了個不稱手的咚咚而想退貨而已
這樣的想法是有多大的罪惡啊
要被狗幹到這種地步?
如果各位知道一般電子產品的零售價是物料成本的3倍左右的時候
不知道還有沒有這麼好心?
老實講,偶是大部分的時間都用網購(包括NB,TV...)
圖的就是個方便,退換貨免囉唆
那種上店頭一家一家比價差、練嘴皮的年代已經離偶粉遠了
就算上店頭比較,就一定有把握不會買錯咚咚?
可能現在的人比較幸福,比較少相容性的問題
當年在玩電腦的時候,一堆卡一堆主機板可是沒在擔保一定可以配得上勒
想要確保不會買錯產品的話,可能要扛著主機去店頭搭配看看喔
呵呵呵
虛像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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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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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把民法重修!
不知所云!
一、定型化契約效力與民法第356條無關;本人自始即未討論樓主情況。
二、縱依樓主原文,似無民法第356條之疑問,蓋樓主未主張瑕疵也;然樓主較似主張錯誤,惟得否撤銷則屬後話。
閣下的民法恐怕才需重修。
p020973 wrote:
不然您在順發附近開一...(恕刪)
我在我們公司就有遇過客人買SONY筆電~然後說電池充電充飽後怎麼不是100%變99%慢慢的下降~
而是100%變95%在變91%~然後要求換貨!!(誰家的筆電充飽電是100變99在變98的慢慢下降!!

最後不想跟客人爭~就全額給客人退掉!!遇到這樣的客人真的是無言呀!!
不過那台客人退的電腦~當然~~~

親愛的傲客~當妳退貨退的很爽~但是倒楣的就是下一個買到你退貨的倒楣鬼!!
不然東西好好的~要退給廠商~廠商會自行吸收嗎!!別傻囉!
當然是整理在拿去賣囉!!

不過這一定不是最佳的辦法~因為誰想買到別人用過的東西~所以最佳辦法就像前面幾位所說的~
最少收取10%的整新費~然後商品在以福利品的方式賣掉~這樣起碼整新品不會在當新品賣~
而店家也不會因為退貨而平白的損失~唯有這樣才能讓消費者跟商家獲得最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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