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kk wrote:就是在民法裡原本就有規範退貨的部分,店家原本就可合法收取手續費的,應該不需要什麼額外契約 很抱歉,就是沒有這規定。頂多只有解除契約時,如何「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等。店家所謂的手續費通常是指損害賠償或定型化契約中的違約金。
v0822 wrote:我曾經在順發光華店買...(恕刪) 在這裡又碰巧路過 ^_^印象中客服的主管都有一定的range可以完全退費,但這些會被更上級的review所以只要不是很扯的,理由充足的,且帶著善意的客人,我想並不會太死硬畢竟生意還是得做
710382 wrote:很抱歉,就是沒有這規定。頂多只有解除契約時,如何「回覆原狀」及損害賠償等。店家所謂的手續費通常是指損害賠償或定型化契約中的違約金。 我很好奇問妳一件事情 既然沒有這些相關規定那消費者怎樣能片面的解除契約呢?
Vincent Chen4028 wrote:所以你到底想表達甚麼!?顯然易見這個案例和樓主狀況毫無關係.. 我本來就不是在回樓主。我一直是針對「賣場所制定之定型化契約效力」一事。(我甚至不是針對本案賣場)至於樓主的情況,就算他確實有法律上因可歸責於賣場的解除契約事由,他自己也放棄了;有什麼好討論的?Vincent Chen4028 wrote:我很好奇問妳一件事情 既然沒有這些相關規定那消費者怎樣能片面的解除契約呢? 法律上確實有解除契約事由(除債總的通則規定外及債各中亦有個別規定);解除契約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並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損害賠償」之責,或違約之一方負「違約金」給付義務。但沒有「手續費(性質上通常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這種東西。最重要的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一定得負擔多少比例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基本上:損害賠償-有多少損害、就多少賠償。違約金-看契約有沒有定;就算有,若過高、當事人可聲請法院酌減。前面板友指出的消保官說「合法」,應該解為:因為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但法院會如何認定,仍是未知之數(事實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