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ta577384 wrote:
我記得之前還有熊熊歷...(恕刪)
你怎麼知道沒在抓網路詐騙?? 看看新聞ok? 都不知破幾百件了~是你認為警察破大案是應該的
破小案就是活該吧?? 小罪不是罪? 偷人東西不是罪?不然要搶劫才算是罪嗎? 所以要等搶劫再抓?
偷東西就算了?嗎?
KenLin1932 wrote:
查詢判例看這邊,司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卷附之
員警偵查報告(見警卷第3至14頁),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條之規
定,原無證據能力。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對上述員警偵查報告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本院
依據該偵查報告作成時之情況觀察,認均無不適當之情形,
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