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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這麼大爭議我個人感到抱歉!

發文的樓主根本不覺的自已有錯 大家說再多又有什麼用呢
還是省點力氣別在槓了
710382 wrote:
企業經營者制定必須主動告知其定型化契約內容進而突顯其主要或重要資訊並經消費者同意,
方得拘束消費者。


710382 wrote:
臺北地院92年簡上字第599號判決就是在說「因為消費者沒看到,所以不用遵守。」


就說我不懂法律了請看消保法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然符合這條件請問後面還需要說嗎??

還有你舉的判例不適用本例

還有如果你舉的判例有效

你可以幫樓主打官司 我有給你法源依據民法252條

你找到這個判例你有找到順發的嗎
--

順發:我網路有貼 店頭都有告示牌

消費者:我沒看到耶所以不用遵守

......
道歉很難嗎?不難!難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美國有些網購,對於已開封的退貨品
也是明文規定收取處理費用的!

Vincent Chen4028 wrote:
這篇完全沒有講那樣的事情 該案例有該案例的狀況
妳是在作夢嗎

該判決寫的很清楚,
該契約中重要之點藏於眾多條款之中,
致消費者不察,
故無庸負正附卡之連保責任。


相對此案,
縱企業經營者定有定型化契約,
仍需主動告知消費者,
使消費者確實明瞭、知悉並同意,
否則不生拘束消費者之效力。


再者,
消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亦明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該定型化契約有30天審閱期嗎?



同法第13條第一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該定型化契約有明白告知消費者嗎?
樓主不po這篇的話......我還真不知道順發可以買了東西,然後在讓你9折退貨

樓主這麼有道理的話請去找消保官申訴,成功的話台灣大概沒有人開店了好嗎
⑶以本件契約而言,約定條款第三條固然有正附卡持有人連帶清償之約定;但是
契約約定條款內容甚多,此一條款其字體、大小均與其他約定條款無異,消費
者於訂約時極易忽略此一條文。再者,信用卡申請書上雖然有申請人(即正卡
持有人)與附卡申請人簽章欄,但是該欄反而未註明「連帶保證人」或「連帶
債務人」等重要性質,消費者如何能預期日後有連帶負責情事?

原文連結
http://law.tii.org.tw/Scripts/Query1B.asp?no=4I92+%C2%B2%A4W++++++++599+001

不過這篇原文只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兩造的陳詞,並沒有法官自已的判決內容。
我上面引用的這一段文,在意思上的確是「因為消費者沒看到,所以不用遵守。」
但這只是上訴人自已的陳詞,可不是法官的意思。

就算這個案件是消費者勝訴,可不代表法官認同這句話
請不要斷章取義。
很明顯妳在硬凹
快說 你是不是樓主派來的!?

StevenJ wrote:
你可以幫樓主打官司 我有給你法源依據民法252條

你找到這個判例你有找到順發的嗎^++^

如果他出得起錢的話,
我可以考慮考慮。


我的爭執點不在「樓主可不可以退貨」,
而是「該店的定型化契約效力」。
terenceweng wrote:
我何必為了十塊錢上來取暖?

只是上來奉勸其他想進這家消費的人買東西要"三思"


我怎覺得應該是

要賣你東西的店家才應該要"三思"

已經那麼多人說是"奧客"

怎還活在自己心中
710382 wrote:
該判決寫的很清楚,該...(恕刪)


我覺得你搞錯一個部分,就是在民法裡原本就有規範退貨的部分,店家原本就可合法收取手續費的,應該不需要什麼額外契約
撇開這法律層面不談,
我觀察一些被炸到爆的樓主發文,發現有共通點
1.發文內容絕對違背台灣善良風俗
2.絕對會在數位網友持反面回應後再出來討人爆,然後就一發不可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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