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82 wrote:
企業經營者制定必須主動告知其定型化契約內容進而突顯其主要或重要資訊並經消費者同意,
方得拘束消費者。
710382 wrote:既
臺北地院92年簡上字第599號判決就是在說「因為消費者沒看到,所以不用遵守。」
就說我不懂法律了請看消保法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然符合這條件請問後面還需要說嗎??

還有你舉的判例不適用本例

還有如果你舉的判例有效
你可以幫樓主打官司 我有給你法源依據民法252條
你找到這個判例你有找到順發的嗎

--
順發:我網路有貼 店頭都有告示牌
消費者:我沒看到耶所以不用遵守
......

道歉很難嗎?不難!難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Vincent Chen4028 wrote:
這篇完全沒有講那樣的事情 該案例有該案例的狀況
妳是在作夢嗎
該判決寫的很清楚,
該契約中重要之點藏於眾多條款之中,
致消費者不察,
故無庸負正附卡之連保責任。
相對此案,
縱企業經營者定有定型化契約,
仍需主動告知消費者,
使消費者確實明瞭、知悉並同意,
否則不生拘束消費者之效力。
再者,
消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亦明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該定型化契約有30天審閱期嗎?
同法第13條第一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該定型化契約有明白告知消費者嗎?
契約約定條款內容甚多,此一條款其字體、大小均與其他約定條款無異,消費
者於訂約時極易忽略此一條文。再者,信用卡申請書上雖然有申請人(即正卡
持有人)與附卡申請人簽章欄,但是該欄反而未註明「連帶保證人」或「連帶
債務人」等重要性質,消費者如何能預期日後有連帶負責情事?
原文連結
http://law.tii.org.tw/Scripts/Query1B.asp?no=4I92+%C2%B2%A4W++++++++599+001
不過這篇原文只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兩造的陳詞,並沒有法官自已的判決內容。
我上面引用的這一段文,在意思上的確是「因為消費者沒看到,所以不用遵守。」
但這只是上訴人自已的陳詞,可不是法官的意思。
就算這個案件是消費者勝訴,可不代表法官認同這句話
請不要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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