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有報過,夯了一陣子,那時候瘋狂轉寄啊 =w=
相同戲碼的案件太多了... 幾乎年年有 = =
rial7788 wrote:
其實你根本不用鳥警察, 也不用特地跑去高雄
如果你真的有罪, 警察會申請拘票去拘提你, 但是拘票要檢察官同意才會發出
警察拿這種無聊的東西, 又沒確定證據就想抓你, 檢察官根本不可能給拘票
最後就是你不去, 警察也莫可奈何, 不了了之...(恕刪)
奇異人生 wrote:
真的很感謝各位幫忙我...(恕刪)
Vic Liu wrote:
1.假如下載檔案之檔名沒有明顯指出檔案內容違法(色情猥褻),則沒有故意
2.相關法令只處罰故意
3.舉證你有故意的責任在檢察官(檢察官要證明你下載前知道內容)
4.你無須承擔舉證自己"沒有故意"的責任
5.警察敢丟你的案件給檢察官,也只是找罵
6.檢察官看到案件敢丟去法院起訴,也是找難堪
7.最可能根本沒下文,不然就是證據不足無法起訴
實話實說即可,律師要找就找免費的,不用多花錢!!
Mcube4Ever wrote:
除了舉證外,所謂的公然陳列和散佈,也得需要有觀賞者和接受者,也就是證人或者算是共犯;我想這些都是構成所謂公然和散佈的要件,若缺乏這些人證,單憑警方可以作為公然和散佈的證人嗎?另外就軟體本身的分享特性,我不知道他們要如何界定"有意"或"無意",他們又如何舉證屬於"有意"?基本上我們的法律多半含糊不清,讓法官自由發揮的空間很大,偏偏法官多半死守法條,怕判錯出事,所以基本上都比較偏於從輕;而含糊不清的部分,就是你有機會說服法官你是無意,也根本沒有去做"公然陳列"和"散佈"的動作,這一切都是軟體的錯,是軟體做出散佈的動作,你只是一個好奇心比較強的無辜受害者.另外,做出散佈動作的應該是原始拍攝者,這才是他們應該追查的對象.你和影片內容的人物是否有交集,犯罪工具為何.....其實有很多你可以要求他們提出證據來證明你是犯罪者....這些在美國都是成立的,在台灣....法律不一定合理,因為法律並不顧及多數人利益....但嘗試看看也無妨,搞不好法官剛好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