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異人生 wrote:
真的很感謝各位幫忙我...(恕刪)
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司法警察要你到場製作筆錄,所使用的是通知書 復依
第196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其中司法警察(官)所使用之通知書並無準用 刑事訟送法第75條
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也就是性質不是傳喚,他不能直接拘提你 不過版大已經到場,似乎也做了筆錄,是遲了些... 紅字部分,若警察真的是亂槍打鳥心態,就是要讓你上鉤,如果你不去他聲請核發拘票的機率會更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