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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束!

只能說 放陷阱的人 太賤了。
樓主真的是時運低呀 很同情你
大大這問題我朋友有遇到跟你類似問題

我朋友喜歡去抓一些A圖整理完發mail給朋友

有一次收到傳票叫去警察局作筆錄~~說它抓A圖發佈email給人

我朋友就嚇到最後誠實說有抓圖~~上法院法官看它年輕誠實態度好罰錢了事

最後聽朋友說通常這種下載或是抓圖警察是不會抓~~條子說我朋友比較倒楣遇到心情

不好條子才找我朋友開刀......

沉思的伊文 wrote:
我可以跟你商討此事,...(恕刪)

p2p本身沒問題吧,重點是使用者上傳和下載的東西,往往會有問題

其實台灣法律有點跟不上時代,針對新時代的產物都沒有專門的立法
完全都靠法院自我感覺良法的判斷而言

真不知道要怪立法者還是要怪司法者~
奇異人生 wrote:
真的很感謝各位幫忙我...(恕刪)


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司法警察要你到場製作筆錄,所使用的是通知書 復依

第196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其中司法警察(官)所使用之通知書並無準用 刑事訟送法第75條

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也就是性質不是傳喚,他不能直接拘提你 不過版大已經到場,似乎也做了筆錄,是遲了些... 紅字部分,若警察真的是亂槍打鳥心態,就是要讓你上鉤,如果你不去他聲請核發拘票的機率會更低

好恐怖...看到這裡我也怕怕的...

但是警察哪來的證據?他會掃到樓主有上傳,表示警察也有下載,所以有下載就有上傳,那有上傳,警察沒事嗎?
這樣到底還有哪套能用....迅雷了嗎?

太恐怖了吧....
半桶水 響叮噹呢~
看到這篇文章
害我都不敢抓A片了
話說回來...我就不相信警察都沒下載過分享過

KG6901012001 wrote:
大大這問題我朋友有遇...(恕刪)

抓A圖發給朋友,這兩人之間的MAIL應該屬於隱私吧?
我覺得如果只是兩人之間的互傳,應該不會搞到警察局,不知道是不是朋友又有轉出去??
真的.. emule馬上就關掉了,
看樣子應該以後也不會開了吧.....

Tentacles wrote:
抓A圖發給朋友,這兩...(恕刪)

散布包括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
基本上發給單人是不會有事
怕的事他是一次傳給多數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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