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死嬰仔 wrote:是很想PO壓~但怕被告毀謗~畢竟法律還是保護這種人滴~專門欺負(窮)良百姓!!! 假如你的經歷是事實,直接將店名PO出來,在法律上反而站得住腳,只透露出線索的文字暗示,若影響到符合暗示的其他廠商(無關係之第三者),你反而會被告...反觀,若直述事實,該商家根本無從告起!!毀謗要能夠成立,是建立在沒有事實根據(捏造)的言論造成的損失上,既然是真實發生,無須擔心,把廠商POST出來,也是佛心啦~~會欺負人的不是法律,是那些枉法的壞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