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前面有人寫自已的例子,被判緩起訴一年。以下是網路找到緩起訴的解釋,給樓主參考。============================================緩起訴時效最少一年,最多三年,若於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事項,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犯罪人均可以放心;但有一點仍應注意避免再犯罪,以免遭撤銷緩起訴,並逕行提起公訴。緩起訴的解釋============================================有誤請網友指正,畢竟資料是網路找的。只要不留下前科,我想一切都好說。願你能全身而退。
現事實也都抓下來電爐又上傳,警察那也有證據第一次做筆錄也寫了,那就這樣等簡易法庭,平常心面對吧,態度良好一般都緩起訴,去勞動服務完後最低30小時,可用$$抵1年過就沒事了,別想太多,被抓過的人的感想,只是跑法院蠻耗時間就是
奇異人生 wrote:故意和不是故意檢察官...(恕刪) 如果是緩起訴的話...就是先不起訴你..案子押在檢方那..時間過沒事了..比緩刑還輕簡易庭通常都只會收到判決通知書吧..除非你對判決不滿才會出庭以上是我個人遇到的經驗正解..還是有請專業解說了還有阿..這種事通常有辦法只要案子還在警局內..都有辦法ooxx.....
除了舉證外,所謂的公然陳列和散佈,也得需要有觀賞者和接受者,也就是證人或者算是共犯;我想這些都是構成所謂公然和散佈的要件,若缺乏這些人證,單憑警方可以作為公然和散佈的證人嗎?另外就軟體本身的分享特性,我不知道他們要如何界定"有意"或"無意",他們又如何舉證屬於"有意"?基本上我們的法律多半含糊不清,讓法官自由發揮的空間很大,偏偏法官多半死守法條,怕判錯出事,所以基本上都比較偏於從輕;而含糊不清的部分,就是你有機會說服法官你是無意,也根本沒有去做"公然陳列"和"散佈"的動作,這一切都是軟體的錯,是軟體做出散佈的動作,你只是一個好奇心比較強的無辜受害者.另外,做出散佈動作的應該是原始拍攝者,這才是他們應該追查的對象.你和影片內容的人物是否有交集,犯罪工具為何.....其實有很多你可以要求他們提出證據來證明你是犯罪者....這些在美國都是成立的,在台灣....法律不一定合理,因為法律並不顧及多數人利益....但嘗試看看也無妨,搞不好法官剛好講理.
隨便的藍 wrote:妳應該請警方舉證你如...(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的立法基礎是無罪論,也就是任何人〈被提告者〉在法律前都是沒有罪的,在法律凡事講求證據的前提下提告者必須提出〈被提告者〉有犯罪的證據證明〈被提告者〉有罪!否則法官是不輕易採信判刑的
傑洛米 wrote:現在警察真的都沒事可...(恕刪) 其實你根本不用鳥警察, 也不用特地跑去高雄如果你真的有罪, 警察會申請拘票去拘提你, 但是拘票要檢察官同意才會發出警察拿這種無聊的東西, 又沒確定證據就想抓你, 檢察官根本不可能給拘票最後就是你不去, 警察也莫可奈何, 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