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8716054 wrote:
原來抄襲跟仿冒不一樣啊
分的好仔細啊(恕刪)
當然不一樣
差得可多了
不要不求甚解
而且三星有沒有抄襲,見仁見智
就算有抄襲,充其量也就底部那個圓型設計
其他從裡到外,從硬體到軟體都和APPLE沒關係
這樣到底是抄了多少?算25%好了
很了不起嗎?
最好APPLE的設計都沒有參考別人的東西
p6k7wxpg wrote:
不要歪樓不要歪樓。
主角應該是chromeOS吧?
話說我對這個系統很有興趣,好像理論上一般電腦能做的事它都能做吧?
再加上用了MacOSX後覺得Windows 太貴了, 如果像ChromeOS這種無限升級又簡單的系統應該會很受歡迎。
u8716054 wrote:
討論ChormeOS...(恕刪)
專利法 第 58 條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
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
酌說明書及圖式。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法 - 第 59 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此限。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者。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續利用。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Schindler wrote:
如果仿冒品(抄襲品)有侵害其他廠商的專利(如:外形專利),
消費者購買侵權物的行為本身並未觸法,
但如果消費者買來侵權物以後還加以使用,
便已構成違法行為,
專利權人仍可直接告消費者
(專利法第58條: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
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該物之行為。)(恕刪)
fedora wrote:
此條是專講「發明專利權人」的
這條裡面所述的「使用」,並不是指「使用 物品」
而是指「使用 方法」
※ 方法是指:製造方法、配方...等等和製造有關的方法。
不過這條確實太文言文,很難懂意思。
Randolph wrote:
首先,台灣的專利法沒有外型專利這項,只有發明/新型/設計專利
再者,你引的第58條是發明專利
甚麼叫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1條有規定
發明的使用,也不是指使用這個發明所做成物品的消費者
前面網友有詳細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