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前文 HP 桌機 貪小便宜文被鎖死後, 可能大家還看不到任何後續.....
今天收到一份公文: 台中巿政府法制局函:
主要是說: 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這份文是10/14正文到惠普公司, 副本給我, 所以說自10/14日起15天理應要有回應...
各位祝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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