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案

敬啟者:
  茲復 台端12月3日電子郵件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已明訂定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點:「(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準此,台端所詢DJ箱到用戶屋內之線纜應由業者或用戶維護乙節,台端可選擇與業者約定由業者維護或自行維護。
  二、台端如仍有其他問題,可電洽本案承辦人:林永裕,電話:2343-3660。
  三、荷蒙 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特致謝忱。專此送達,順頌時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亦即, NCC 並未告訴你這個分界點"在哪裡", 而是選擇性的, 另行約定的. 因此, 並無所謂"責任分界點在DJ箱"這種說法. 如果遇到採取這種說法而企圖推卸責任的查修人員, 各位網友可以此回函據理力爭. NCC 並未支持那種推卸責任的說法.



有趣的是, 這些喜歡推卸責任的傢伙總是很喜歡自打嘴巴...

看看吧, 待會可能又要拿五塊錢出來說嘴了... (事實上是無關的).
2011-12-16 22:28 發佈
豬年...豬頭啊... wrote:
隔壁棟的真的是在胡說八道沒錯
用戶側端子板和 市內網路業 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端子板
前者不一定會存在,但後者絕對會存在(在電信箱,電信室或香菇頭)
條文明明寫的很清楚交界點,偏偏就是要胡說八道扭曲法令來解釋


企圖從馬桶裡面拉光纖出來的人, 當然只能胡說八道啊.



(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準此,台端所詢DJ箱到用戶屋內之線纜應由業者或用戶維護乙節,台端可選擇與業者約定由業者維護或自行維護。


NCC實際上也僅複述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所述, 事實上, 這與前面對此疑義之回覆一致. 亦即, 很清楚的是在沒有TR的狀況(適用第二款), 責任分介點"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或是"從其約定"...

有趣的是, NCC回覆是"DJ箱到用戶屋內之線纜應由業者或用戶維護乙節,台端可選擇與業者約定由業者維護或自行維護。"

回覆很清楚, 但是完全與前述回覆無異: 用戶可以約定由業者維護或是自行維護.

各位看官, 這下知道這些人能扭曲到什麼程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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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2011/12/20 我有打電話跟主管機關 NCC 技術主管處的承辦人林先生詢問,經過請教之後,關於法令的解讀有一些是需要修正的,但是基本觀念是沒錯的。


請參考原始申論, 稍微釐清之後, 應該很清楚此人是如何的曲解法令, 如何的缺乏基本觀念吧.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由此可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中建築物引進電纜者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端子板是指特定位置的,不管是否有電信室,只要有配線箱中有端子板就符合了。
某人說的條文所說實質上是指電信室,是某人個人曲解了條文。


跳開一堆廢話, 此處的回應是"無電信室或特定端子板者可從其約定". 事實上與上述結論並無二致, 即使不用繞那麼大圈, 也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原始申論扭曲的程度了吧.

但是重點是, 其結論"某人個人曲解了條文。"顯然是因為此人扭曲了中文, 其論述基礎是建立在扭曲文意之上. 回去看原始的討論串即可分曉. 利用幾個術語來掩飾其扭曲中文的程度, 比起之前的案例是稍微有點進步, 但仍然太過拙劣.


屋內端子板或是或是配線箱的設置, 屋主本來就可以自行決定, 難道這能有特定位置?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所以說某人說,條文沒有使用特定位置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所以除了扭曲條文之外, 更是扭曲中文. 不過這種自打巴掌的事情也不是第一回了. (請參考: 奇人奇事).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我:「那是否新申請的用戶是選擇自行維護,而且由DJ箱配線,那麼責任分界點就是在DJ箱?」
林先生:「沒錯」

這點我是不會反駁, 因為這個結論的作成是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之下, 相當於與用戶"約定"責任分界點在DJ箱, 所以責任分界點在DJ箱. (不折不扣的廢話!)


但是只要用戶不要傻傻的作成這種"約定", 說好笑一點, 你就在屋裡弄個箱子, 放塊板子, 當然線要能穿, 不要太誇張, 那責任分界點就從DJ箱"飛到"這個配線箱了! 誰會管你這玩意放哪裡!?


但是現實狀況往往介於這兩者之間. 這是為什麼一直強調這個分界並非特定的原因. 除了某些特定的特別喜歡偷雞摸狗的, 通常都會用正常的方式幫用戶服務, 基本上至少會服務到入戶. 如果遇到特別傲慢或是混蛋的查修/工程人員, 也許可以用上面這種方法耍耍他們.

(這也是其實很懶的槓原因, 因為在先前的回覆中就提到, 這很容易到縫可以鑽, 最多就是讓他暴露出偷雞摸狗的心態, 和為了偷雞摸狗可以花費多少心力而已. 在這種硬拗成性的狀況下, 是不可能討論這種有灰色地帶的問題的. 唯一讓人覺得爽的, 大概就他是自行查證, 自打嘴巴的行為吧.)


不過在此要重申一次. 就市內網路服務而言, 若拉線為提供服務必要之手段, 用戶未拒絕施工, 而網路經營者不願施做, 一則可以協商, 二則可以向經營者申訴(通常僅為特定喜歡偷懶的包商或查修, 而非網路經營者不願施做), 三者, 無替代的經營者(無從選擇), 可向當地消保官投訴, 通常在合理範圍內會很快得到解決.

(亦即由消保官與網路經營者協調處理, 以避免特定特定喜歡偷懶的包商或查修偷雞摸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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