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323 wrote:
你只是搞不懂法規,...(恕刪)
抱歉 今天才回來看到這篇
事實上我確實搞不懂法規
"""
第 42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
我覺得以我的國文可以看出 電信機線設備 和電信終端設備 是不一樣的東西?
所以CPE算不算是電信終端設備? (或有沒有人反對?)
而電信法電信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並沒有提到任何一段 電信機線設備,與說明電信機線設備 與 承租電路的關係
"""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
第 32 條
"""
第一類電信事業就新設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應共同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
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申請、建設及共用事項,必要時,
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之。
"""
好吧 舊的交接箱或許不行,但是法規告訴我,新設基礎設施,像是新建或交接箱改建,都要有協商小組,協商共用事項
算不算構成"共置"的正當理由? 有共置的前提下,再租用是否正當,不正當的理由算不算是無正當理由?
倒是你提醒了我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這一條我會用上
除非他能證明我的CPE有妨害他人通信的狀況,否則不得禁止我使用我的CPE。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2763
你的第二條我在上面找不到? 到底是哪邊的第二條?
"""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
其實每一家業者都在交叉補貼,甚至其他國家,印象中2008年中華有被罰錢過。
阻擋降價的公文我暫時找不到,不過只罰中華電信也太奇怪,其他家不可能都沒有交叉補貼。
billese10 wrote:
又要過髒兮兮這關⋯...(恕刪)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