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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上網大戰再起,中華電信HiNet光世代迎戰升速1000M!


mpta wrote:
大大 您所提供的畫面...(恕刪)

mpta wrote:
大大 您所提供的畫面...(恕刪)


你太專業了⋯我全看不懂啊⋯
vincent323 wrote:
你只是搞不懂法規,...(恕刪)


抱歉 今天才回來看到這篇

事實上我確實搞不懂法規

"""
第 42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

我覺得以我的國文可以看出 電信機線設備 和電信終端設備 是不一樣的東西?

所以CPE算不算是電信終端設備? (或有沒有人反對?)

而電信法電信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並沒有提到任何一段 電信機線設備,與說明電信機線設備 與 承租電路的關係

"""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

第 32 條

"""
第一類電信事業就新設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應共同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
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申請、建設及共用事項,必要時,
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之。
"""

好吧 舊的交接箱或許不行,但是法規告訴我,新設基礎設施,像是新建或交接箱改建,都要有協商小組,協商共用事項

算不算構成"共置"的正當理由? 有共置的前提下,再租用是否正當,不正當的理由算不算是無正當理由?

倒是你提醒了我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這一條我會用上
除非他能證明我的CPE有妨害他人通信的狀況,否則不得禁止我使用我的CPE。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2763

你的第二條我在上面找不到? 到底是哪邊的第二條?

"""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

其實每一家業者都在交叉補貼,甚至其他國家,印象中2008年中華有被罰錢過。

阻擋降價的公文我暫時找不到,不過只罰中華電信也太奇怪,其他家不可能都沒有交叉補貼。
billese10 wrote:
又要過髒兮兮這關⋯...(恕刪)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

bluefoxboy wrote:
來問一下版上眾多中...(恕刪)

中華電信1G網路在哪??
沒有上市一切都是屎話
石光上林 wrote: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2763

你的第二條我在上面找不到? 到底是哪邊的第二條?


因為第二條不在電信法上面,你沒注意看我在說什麼...

vincent323 wrote:
凱擘只是二類電信,你可以看看凱擘的營業規章裡面,寫得很詳細。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有線電視業者 舖設之 HFC 網路與機線,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 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傳送等之電信服務。


我只是拿凱擘的營業規章來說明,凱擘是第二類電信業者,跟有線電視業者不同,
本身並沒有實體線路。

當然其他有用到有線電視業者纜線的二類電信,也都會在營業規章裡註明這一段文字。


至於你的CPE問題,你可以問問看你們公司的法務,如果解釋得通,中華電信沒理由拒絕的,
電信法26-1把中華電信吃的死死的。
而且寫這則八卦的叫作PCDIY去年傳很大的500M最初也是這間刊登,

除此以外之前還有未經查證就散佈對EVGA不利的謠言
xup6bjo45j4 wrote:
中華電信1G網路在...(恕刪)
vincent323 wrote:
我只是拿凱擘的營業規章來說明,凱擘是第二類電信業者,跟有線電視業者不同,
本身並沒有實體線路。

當然其他有用到有線電視業者纜線的二類電信,也都會在營業規章裡註明這一段文字。


至於你的CPE問題,你可以問問看你們公司的法務,如果解釋得通,中華電信沒理由拒絕的,
電信法26-1把中華電信吃的死死的。)


所以凱播的一類電信是下面那些互相獨立的公司?

如果沒有交叉持股超過一定比例或董監事重疊,的確很難認定是同一家公司,供裝區域不能疊加,也就不是市場領導者了?

那的確就不能要求他付出相對應的建設責任了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
石光上林 wrote:
所以凱播的一類電信是下面那些互相獨立的公司?


一般我們拿來討論的固網執照,是指固定通信綜合網路這部分,
台灣的固網執照是特許執照,一共只有發出4張,分別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這4家。

其他的都不是所謂的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業者。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跟其他一類業者的差異如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四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

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三、長途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固定通信服務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四、國際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際間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

從管理規則來看,第11條已經限定除了上面列出特許可經營綜合網路業務的4家之外,
其他一類電信都不可以跨市區經營。


但從實際收支項目來看(歷年財報),除了中華電信之外,其他3家只是為了經營行動電話這塊大餅,
完全不打算做好其他部分。
vincent323 wrote:
第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

從管理規則來看,第11條已經限定除了上面列出特許可經營綜合網路業務的4家之外,
其他一類電信都不可以跨市區經營。


瞭解了

所以就法規來看,NCC目前綁定了中華的"領導者"寶座

無論如何他都是領導者。但我還是覺得中華在電信法以及管理規則內,有些不合理的讓步...


覺得11條滿奇怪的,想要競爭卻設定這個,如何挑戰既有領導者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
石光上林 wrote:
但我還是覺得中華在電信法以及管理規則內,有些不合理的讓步...


主要是因為中華電信董事長是官派民營,你也知道,官派董事長有義務去立法院接受備詢,
不聽話的董事長,直接找上級機關施壓,過沒多久就會換一個聽話的官派董事長來...

君不見中華電信只要釋利於民,讓財團不高興的話,隔幾天中華電信的官派董事長,
還有他上級機關的交通部長就被叫去立法院夾懶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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