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ora wrote:
文明人有文明的解決方法,我們講道理
這其實真的很困難, 很佩服您的耐心...
如果對方不在同一個水準上, 那就會像是跟猴子講相對論.
vincent323 wrote:
反之,能賣錢的一定不是GPL授權,跟有沒開放原始碼無關,這可不是重編換logo就可以免費提供,
除非他原本就不是賣軟體。
其實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看出他基本的出發點, 但是可能對其他人來說不明顯. 所以我回了一句...
irs wrote:
You may charge any price or no price for each copy that you convey, and you may offer support or warranty protection for a fee.
事實上這是GPL授權書擷取出來的. 所以引發了像這樣的回應...
vincent323 wrote:
當初就是為了要賣GPL的東西,還找了法律顧問來研究,如何規避掉GPL授權
亦即說明他的出發點實際上是反GPL的. 這下就很明顯了 ...
將GPL授權的資源變成私有軟體, 而這正是GPL想防止的事情, 如果整套東西都是自行開發, 自然沒這個問題. 如果他願意使用GPL授權發佈整套東西, 也不會有甚麼問題.
問題是他既要利用別人的東西, 又不想做出貢獻. 這正反映了他的心態.
如果事先說了, 又要被扣個腦內補完的帽子, 不如就讓他自動呈現出來.

(Q.E.D.?
)vincent323 wrote:
這才是標準的誤導+誤解,GPL明明說的是你可以收取媒體、傳播(例如光碟)費用;或服務費,
以前一套RH7賣1150NTD就是收所謂媒體費用。
irs轉這段出來,要跟大家說你英文程度連__生都不如,還是特別愛打自己臉?
光wiki是不夠的,英文字典好歹也要拿出來用呀。
接下來就是開始亂轉和做人身攻擊來"展示"他有多利害.
但是... 人身攻擊的部分我是不怎麼在乎, 重點是這樣的回應, 恰好是正中下懷. why?
第一個重點是, 如同前面心態的判別, 這可能不是很明顯, 但也看得出來, 奠基於 GPL 軟體上的再開發, 必定受到GPL的規範, 再開發者本來就沒有完整的權利(除非是從頭開始), 而是只被"授權"使用GPL的程式碼.
同前所述, GPL 並不阻止你拿軟體賣錢, 但是你不能夠改變 GPL 授權, 所以販售者可以用任何名目收費, 但是不能是"授權費"... 因為實際上後續修改再發佈的人根本就沒有完整的權利.
(不是完整的"擁有", 除非整套軟體都是自行開發, 那麼可以選擇其他的授權方式, 不論是不是GPL)
因此其論述的基礎本來就是在 proprietary software 的觀點(主要是"出售"使用權)上去看 GPL (完整的使用, 檢視, 修改... 包含原始碼), 當使用GPL軟體再開發時, 已經受到GPL的制約, 而不能再將一個GPL授權的軟體變成私有的軟體. 如果其目的在於將別人的貢獻(的GPL軟體原始碼)據為己有, 並宣稱其可以如同私有軟體一般的軟體使用授權... 會產生這種扭曲並不令人意外.
(連基本的授權體系都搞不清楚就在開粗口了, 要怎麼"理性討論"?
)第二個種點在於, 如果已經知道其人的心態如此, 但是自己不想說粗口...
那就讓他直接展示他的"水準"... 現下看到的結果也的確是恰如其分.

我玩的是後面這個遊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