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澤亮 wrote:
最誇張的是要求以成本價出租自有線路給競爭者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一章
第四條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第四條之一 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公告 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
【立論基礎】
(2) 視「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為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之一種服務: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略以:「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之1略以:「市內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 電路出租業務相關規定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4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
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總局得
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
,其規格及數量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5條:「經營者出租電路之品質及條
件,不得低於其自用或供其關係企業使用電路之品質及條
件。」
(3) 成本計價:
◎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17條略以:「…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暨同辦法第18條第2項略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屬網路瓶頸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以成本計價的,只有那一條銅線,沒有包含兩端交換設備
而且一般民眾租用其他ISP,電路並不是和其他業者租(其他業者沒有向中華批發在零售),而且直接繳錢給中華電信
所以我想說的是NCC有偏袒其他業者,但在正式的公告之中沒有列出,有列出的項目 那些業者看起來也沒有使用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