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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NCC還在做啥?連大陸網路都要超越台灣了!!


陽光Sunny wrote:
想當初在苗栗上學,哪...(恕刪)

我們的網咖20m,跟我們家一樣
但非專線 ,只拉到門口
最近才終於可以升60m,虧我還在第一多人的都市中
不只網路,NFC電子錢包都上路,台灣還在慢半拍,商店整合也不知會不會跟不上

有人家都已經快要有自己的太空站了吧
台灣真的越來越落後了
大陸20M以上的普遍程度比台灣慢很多, 台灣光世代覆蓋不是大陸能比的.
VDSL2很不普及, 農村基本上只有2M/4M的ADSL.

我在大陸有房, 雖然是小區, 也最近才有8M的Cable, ADSL仍然只有2M, 中國電信不想搞.
不過Cable是FTTB的, 提速上20M以上潛力很大.

有認識的人的農地被大陸政府收了, 政府賠了一整幢的新房給他, 而且最可怕的是, 農村地方新小區一上就是100M FTTH.
不過他基本上是最幸運的0.1%啦.


大陸農村,我還看到有光纜拉過,但農村家裡還是 ADSL.

就以實體佈線來看,台灣是比不上大陸的二線城市.

二線城市的規劃,是以區塊/功能來劃分,整片土地強拆/強建,

各種管路的規劃/安裝一次到位.
-----------------------------

在台灣,光實體佈線,所會遇到的鳥事就一堆(人性的自私面).

也許,佈線班,所面臨各類種種問題(非技術性),就可以出一本書(書名:認識台灣人).


陽光Sunny wrote:
不是不想牽光纖,而是種花電信不給力。說什麼市區不方便開挖埋管線,一拖就是好幾年。
要執行力沒有執行力,難怪光纖的現在都還沒有普及...(恕刪)




不知為何,總覺得該家網咖的老闆只是拿線路供裝理由來推拖而已....

回到正題來說,要裝設光纖網路本來就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的配合

因為光挖路來說,如果政府不願意讓施工單位開挖,難道施工單位可以無視嗎?

所以如果佈裝光纖線路的問題是卡在挖路的話,那麼這部分就要看市政府配合度才有希望了

SPzero wrote:
回到正題來說,要裝設光纖網路本來就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的配合

因為光挖路來說,如果政府不願意讓施工單位開挖,難道施工單位可以無視嗎?


還有$$$..我這邊較鄉下,最快只能裝20M
裝50M說會超距,100M更不用說了.有找這邊民代跟業者商量過
業者說...要裝50M可以,至少要達到快百戶以上裝,機乎要我們全社區全都要裝50M
才會再這邊架相關設備...這邊鄉下,很多還在用低速的2M ADSL,你要他裝50M跟本不可能...
要不然就是要自費裝設備...只能說無言...沒辦法,這邊是鄉下,不是台北市...
grason00 wrote:
還有$$$..我這邊...(恕刪)

有20M已經算不錯了, 真的.
至少, 不會輸大陸和香港.

vincent323 wrote:
台灣人民要是有guts,應該先全面停用其他3家固網所有業務,
然後要求政府收回這3家吸血鬼的固網執照。

退中華有啥用? 就只剩他在建設了,不如撤掉其他3家固網執照,
我相信那3家財團,聽到要撤銷執照,連行動電話這個金雞母都不能做的時候,
馬上家家戶戶都有FTTH能牽,搞不好還求你來申請。

就像今年第4台年底沒裝到一定比例的數位機上盒,就要強迫降低收費一樣,
現在第4台天天拜託我們社區一定要裝數位機上盒,還免費裝2台,以前要裝還一台收1500勒。


這才是正解

其他三家在上網業務上根本就是寄生蟲的角色

惟有大刀砍下去,台灣網路速度才能提升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ncc最好輪替換人
不然都同一個當實在是..
以及其它固網業者頻憑啥躺著吸..
爛又斷
一聽到中華要降價
其它房東就和ncc撒嬌
如此可見根本偏向"利益"
嘴巴上說積極
積極台灣網路今天就不會這樣了
ncc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樣樣來
最好罷免ncc都同一個人在當的
肥水收很多
348824880 wrote:
ncc最好輪替換人不...(恕刪)

NCC的委員是有任期的,不是都同一個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9%80%9A%E8%A8%8A%E5%82%B3%E6%92%AD%E5%A7%94%E5%93%A1%E6%9C%83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依據本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3人,均為專任,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2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委員任期為3年,任滿得連任1次。
97年1月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本會組織法第4條條文,將本會委員之提名及任命方式,修正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人數改置7人,副主任委員改置1人,任期延長為4年,但修法後第1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2年。

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會組織法奉 總統100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211號令公布修正,其中第4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為委員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據此,行政院院長於101年4月30日提名石世豪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虞孝成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陳元玲及彭心儀均為委員,經立法院於101年7月26日完成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後任命之,並於101年8月1日就任,與任期尚未屆滿之劉委員崇堅、魏委員學文併為本會現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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