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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世代裝機人員


irs wrote:
好慘... 既然有公...(恕刪)


不算,一來該公告不是在申請須同意的條款,二來,我之前誤會了分身帳號的涵義。

這些討論也沒有意義了。

就算這些算硬凹還是誤解,都對本主題的"能有額外服務算賺到,沒有是剛好"的說法不會有任何影響。

再爭論下去也沒有意義了。

總之,我工作上的作法就是該做的就做,多做的看情況做,反正我跟客戶的對話都會全程錄音,立場站得住也不怕客戶申訴。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先找出不能有分身的規定再說吧,不然就換成你在硬凹了哦。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不算,一來該公告不是在申請須同意的條款,二來,我之前誤會了分身帳號的涵義。


啊明明就是有, 啊你現在說不算, 啊不就是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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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 wrote:
No Problem...(恕刪)


隨你,都可以,只要你能證明"敲左膝絕對能敲得到反射反應點絕對會有彈起左腳的反射動作,否則就是有病"這個論題。

irs wrote:
啊明明就是有, 啊你...(恕刪)


不就說,我誤會了分身帳號的規定,因為我不是分身帳號,而是轉世投胎帳號,就是死了之後再申請的。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不就說,我誤會了分身帳號的規定,因為我不是分身帳號,而是轉世投胎帳號,就是死了之後再申請的。


喔... 這下認錯啦? 還不快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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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隨你,都可以,只要你能證明"敲左膝絕對能敲得到反射反應點絕對會有彈起左腳的反射動作,否則就是有病"這個論題。


當然可以啊, 刺激強度的問題而已... 你把膝蓋骨敲碎了看你跳不跳...

你快去找你的醫生朋友背書吧, 我還等著看好戲哩. 誰敢幫你背書肯定被拔牌的.

明天要去搞MRI, 您慢慢自我安慰吧. 先不陪你玩啦...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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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不算,一來該公告不是...(恕刪)


對不起,不知道您是否會先過問對方是否同意你錄音

客戶的住所若不是營業場所,就算不上公眾場合{無相關聯的第三者不可以任意出入}

你沒經過對方同意就錄音,在法律上是不具效力的

相反的你還可能犯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你多次強調錄音,卻沒有正確的將可能觸犯的法律以及應當取得對方同意下方可行使錄音

不知道其他人認為可不可以檢舉你不當發言?


93123211 wrote:
對不起,不知道您是否會先過問對方是否同意你錄音


是的,會跟對方說,如果對方不同意錄音,那麼就會是先告知會處理到什麼程度,然後請客戶簽一張單子證明他已經了解。

那麼只要他了解我份內的工作是到什麼程度,而且也簽名了,那麼之後要是甩賴,也一樣可以拿這一張出來。

不管是錄音或是了解同意書,都是有需要進到客戶家裡才會用到。

有人或許會問為什麼要這麼麻煩,我只能說這是要保護我自己被反咬,沒辦法的。看討論串不難發覺很多人想要多拿,拿不到又見笑轉生氣。

多拿的本來就是有拿到算賺到,沒拿到是剛好。
93123211 wrote:
你多次強調錄音,卻沒有正確的將可能觸犯的法律以及應當取得對方同意下方可行使錄音
不知道其他人認為可不可以檢舉你不當發言?


跟植物討論法理是無意義的...


如果裝機或維修跑來一開口就是錄音啥的, 不爽的話, 處理方式也簡單,
打個電話回去找主管痛罵一頓. 主管不接電話的話, 用網站申告附註狀況. 換個人來就好了.


當然, 就法理而言, 在沒有"合理懷疑"的狀況下進行錄音, 不具備證據力.
再者, 其錄音之目的是為"自利", 而非因對象之犯罪行為, 為自保而使用之必要手段, 自是違法.


對法理不清楚是一回事, 如果他自認為可以"合理懷疑"他的客戶會以某種形式的犯罪手段傷害到他,
所以他需要使用這些手段自保, 那問題可能不是法律層面, 而是...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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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 wrote:
如果裝機或維修跑來一開口就是錄音啥的, 不爽的話, 處理方式也簡單,
打個電話回去找主管痛罵一頓. 主管不接電話的話, 用網站申告附註狀況. 換個人來就好了.


那也很簡單,不錄音也沒關係,處理了詳細記錄下來並且給客戶簽名,只要該做的部分有做完,就算是找主管痛罵或網站申告也沒有,份內的都有做到,就算主管被痛罵也不會怪我。


irs wrote:
當然, 就法理而言, 在沒有"合理懷疑"的狀況下進行錄音, 不具備證據力.
再者, 其錄音之目的是為"自利", 而非因對象之犯罪行為, 為自保而使用之必要手段, 自是違法.


這樣就矛盾了,就算是自利,對方是可以拒絕的,只要在對方拒絕沒有錄音,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只要是對方同意錄音的狀況下,不管是否有合理懷疑,怎麼可能不具備證據力。

重點不在有沒有合理懷疑,而是是否雙方同意,只要雙方同意就沒有違法之虞。

irs wrote:
對法理不清楚是一回事, 如果他自認為可以"合理懷疑"他的客戶會以某種形式的犯罪手段傷害到他,
所以他需要使用這些手段自保, 那問題可能不是法律層面, 而是... 了解?


會這樣做當然是碰到很多不可理喻的客戶,在很多串都有實際的例子。

問題就在於為什麼有許多人會把額外的要求當作理所當然,這就是我說的價值觀錯亂,如果這種人不多,那麼就不需要這麼麻煩了。

很多人就是沒有"額外的有得到是賺到,沒有得到是正常剛好"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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