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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規定就是如此有註明,無法接受免費下載比付費下載慢,也有其他下載管道,不知道在堅持什麼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在工作上或許我不能表出來,難道我不能心裡有 OS 嗎?...(恕刪)


閣下跑到01來PO長篇大論,這叫做心理OS?
天阿,真正不愧是開一堆分身,兼盜用帳號,扯謊不臉紅的傢伙!
fujen1221 wrote:
老共的憲法明文規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所以依照他憲法上的敘述,老共是民主國家囉?假的就是假的,再怎麼寫還是假民主,沒錯吧?
閣下稱政府握有100%控制權的中華電信是"民營公司"不也正是假民營嗎?所以中華電信現階段"民營公司"的身分跟老共"民主國家"的身分,具有相同的真實程度!


我一直都是說依法,實質上就見仁見智,法才是共同的依據。

fujen1221 wrote:
至於消保法是回應不讀書的閣下所說"服務業該做到什麼程度,見仁見智,法律有規定嗎?"可憐閣下書不讀連中文都看不懂.


我前面說過,規定是我的底限,是你理解力差,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要求規定之外的,那麼"服務業該做到什麼程度,見仁見智,法律有規定嗎?"可以解讀為"服務業該做到什麼程度,只要合於規定,其餘的見仁見智,法律有規定超過規定的也要提供嗎?"


fujen1221 wrote:
閣下自承用他人帳號在01發言,你既然不願證明是經個他人同意,在閣下證明之前只能認為閣下是盜用他人帳號的小偷.

既然閣下不讀書,中文又看不懂,5個母的英文還會打錯,不是盜用他人帳號就是重複註冊帳號的傢伙,說你幾句給你個教訓,回家好好念書,別再一味吹捧佔盡便宜的假民營公司,膨風自己.


你再回去看看版規吧,版規哪一條說不能重付註冊帳號的,在註冊的機制上並沒有要輸入可識別唯一的資料,也沒有明文不能重複註冊帳號,那麼如何說不能重複註冊帳號呢?

註冊只有手機號碼和EMail不能重複,那麼一個人只能有一個Email嗎?一個人只能有一個手機號碼嗎?都沒有規定啊,那麼如何說版規規定不能重複註冊呢?

有的話你把那一條找出來啊。

至於英文字母打錯,你也不用在上面做文章,走路都有可能會跌倒了,打錯字母表示什麼,也只不是我回文比較急而已。
鼓掌歡迎掩耳盜鈴,多重分身,盜用帳號,以及硬凹的中華模範員工.

fujen1221 wrote:
我想閣下是只挑自己想...(恕刪)


註冊需要同意的條款在這裡,找找有哪一條規定不能單一自然人不能重複註冊帳號的,找到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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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fujen1221 wrote:
閣下跑到01來PO長篇大論,這叫做心理OS?
天阿,真正不愧是開一堆分身,兼盜用帳號,扯謊不臉紅的傢伙!


看來你的中文理解能力也不怎麼樣,我的意思是指在工作的當下心裡不能有 OS 嗎?

至於下班的私人時間就是個人自由的想法分享。

至於你說盜用帳號,先找出註冊要同意的服務條款中,有無明文單一自然人不能重複申請帳號的規定吧,否則既然註冊時只認Email跟手機號碼,在帳號停權或自行停用後,用本人的其他email帳號跟手機號碼申請註冊,有問題嗎?

就像中獎彩券是任券不認人,持有中獎彩券就可以兌獎是一樣的道理。

fujen1221 wrote:
多重分身,盜用帳號,以及硬凹的.(恕刪)


先找出不能有分身的規定再說吧,不然就換成你在硬凹了哦。

既然沒有不能有分身的規定,自然就不會有盜用帳號的問題,因為一個人可以多個email和手機號碼。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先找出不能有分身的規定再說吧,不然就換成你在硬凹了哦。


噗!

[公告] 即日起禁止使用分身帳號。 (2009/01/23 修正)


為節省網路資源,即日起禁止分身帳號行為,系統會自動交叉比對 IP 位址,一經發現即進行審查,若確定為分身帳號,立即將所有分身帳號全部停權。
被停權帳號,可以選擇一個帳號復權,其它帳號會直接關閉。

復權申請請至站務服務區提出,復權申請時間為停權後的 7日內,並請將要復權的一個帳號及要關閉的帳號條列清楚,經比對無誤後即會復權一個帳號。

若於 7日內沒有提出申請,或者分身帳號未完全條列清楚,所有分身帳號將直接關閉處理。


說實話... 我認為... 我的結論並沒有下的太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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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權帳號,可以選擇一個帳號復權,其它帳號會直接關閉。


1.這個公告並不是在註冊時要同意的條款,所以在善盡告知義務上是有瑕疵的。

2.既然被停權帳號可以選擇一個帳號復權,那麼所謂的分身帳號只是禁止多個分身帳號行為,所以在下目前只有一個活動帳號,其他事已經停用或停權了,所以目前並不符合分身帳號行為。我所表達的也是這樣的概念。

irs wrote:
說實話... 我認為... 我的結論並沒有下的太早啊!


說實話,你的結論是下的太早了,再加點油。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說實話,你的結論是下的太早了,再加點油。


哈哈哈哈, 這個結論是下的太晚了.

Ref: 邏輯問題白馬非馬當然不是第一遭啊.

註解:

原問題是"是否有不能有分身的規定", 答案是肯定的. 因此已經證明其論述錯誤.

再者, 回應以"在善盡告知義務上是有瑕疵的", 也是邏輯錯誤.
已知其曾經註冊其他帳號於此論壇活動, 在設立新帳號前已經知悉站務公告.
因此"未善盡告知"無法成為抗辯之理由.

第三, 既知站方禁止多重帳號之使用, 且站方設有變更ID原則, 以其他ID已"停用"為由, 仍保留多重帳號(前帳號"CHT小幫手"尚未停權), 而未對站方善盡告知義務, 反將責任歸於站方未盡告知義務. 實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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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你的拔辣 wrote:
我用私人的身分,私人的時間來發文,就是私事,那麼我的身分就是個人隱私,是要公布啥小朋友?...(恕刪)


香蕉兄,我如果像您一樣,一下班就自認所有的事情都與公司無關,那麼公司可能會炒了我。
我想不知道是貴公司不知道您的行為,還是貴公司真的很有包容力,允許員工下班繼續破壞公司的形象。
您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對錯問題,而是觀感問題。
但您一直執著於對錯問題,卻不知道已經讓別人對貴公司越來越反感。
我想如果您真的很愛您的公司,也許該停一停,不要再傷害貴公司了。

下班以後上網批評客戶,我不相信貴公司會讚許這樣的行為。
有些事情的確是可以有感想,但不講出來就是一種修養與禮貌。
我其實有點為了那位被你批評的客戶難過,即使他無知,也不該被人在背後上網批評。
有本書「行銷3.0」介紹您看看,也許您會有不同的視野。

還有別人戰您的話,您就不要再回了。
多回多錯,人一急,話就會講錯,多講又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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