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kiamobile wrote:
下列是草案第30條:
第三十條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
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
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恕刪)
這還好吧...
你去買東西...東西壞了...拿回店家退錢..這正常的
但你要求店家賠你因東西壞了導致你無法工作..賠你工作損失..
這就超過了吧...
同樣的...你跟電信業者租網路..
網路壞了...要求它退月租費...這正常的..
但要求它賠你因不能工作造成的損失...這很有問題吧..
舉例來說...
竹科因停電造成沒電沒網路...損失數千億
所以台電和中華電得負責賠償損失??
那只要停個兩三次...台電和中華電就破產了..
台灣瞬間變成沒電沒網路的時代~~
這哪裡合理阿??
再舉例來說..
今天有A和B兩個人...同樣租50M網路...付同樣的錢
A網路用來一般上網..B用戶網路交易..
同時間斷線...同時間回覆
結果網路業者要賠A部份月租費...卻要賠B交易損失..
這公平在哪??
如果你是業者...你要把網路租給B嗎??
網路只是一個工具..
你用它來做什麼...業者不會管你
你用它賺到的錢...不用依比例付給業者
所以你因為它賠的錢...業者也不會賠償給你...
如果網路很重要...自己要有備用網路的觀念...
現在有3.5G..wifi熱點等等...備用網路很方便..
留級的米蟲 wrote:
我是很想用又快又便宜的網路
不過NCC這種搞法
感覺好像是吸中華電信的血去圖利民營業者
這能讓我們有又快又便宜的網路???
更慘的是這個中華電信實際上還有35% 是納稅人透過官股的形式所共同擁有的, 所以NCC 正在做的事等於是吸納稅人的血去圖利財團
leukiding wrote:
這還好吧...你去買...(恕刪)
你所說的小弟當然知道.
但有例外因素這條沒考慮到的.
如是因為電信事業人為因素產生的問題.
這個條文沒有例外情況,會產生粉多問題.
例如:
a
XX電信因為要達成公司目標.
把原有客戶報修的問題,沒修好就私自結案掉呢?(實際發生過的)
b
如因電信設備發生問題(或是電信人員)引起用戶設備故障或是壞掉呢?
例:像台電這二天不是有維修後送錯電壓,把用戶的設備燒燬.
d
XX第四台人員因為不知道問題,直接告訴用戶是他的電腦壞了.(實際發生過的)
這樣的問題發生在好多用戶身上.
我只想表達的現實面有好多的例外,但是法律只考慮業者部份.
對一般用戶是不公平的.
如果例外因素明確了.
第一線的電信服務人員就可以明確說,我們處理到設備.
電腦的問題可能要另找專業人員處理.
另一個例子
明明有規定大樓設備是自維.把權責定清楚了.
台灣的電信發展才會快.
如果像現在ncc提出的草案,全文過關.
未來ncc的權力會比現在大.
大家想要的1G ftth 一定沒那麼快到.
整個法理不是提數位匯流.不是提分割中華電信.
但是有好多的細節沒說清楚的草案,把一個沒有效率的ncc養大了.
對大家(中華電信.固網.第四台業者.國內外的內容業者.消費者)沒有好處的.
不要沒有多贏,又產生了更多的問題.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