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4fly wrote:
新電信服務商的心態,藉由欺騙高流量用戶以縮減實際連外頻寬費用
反正它就是攔路騙錢了, 會有這種心態(病態?)出現並不奇怪.
是啊! 中華電信就是攔路打劫... 空~~~ 回音好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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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4fly wrote:
新電信服務商的心態,藉由欺騙高流量用戶以縮減實際連外頻寬費用
反正它就是攔路騙錢了, 會有這種心態(病態?)出現並不奇怪.
比起這種顯然為"空空如也"的論述, 下面這些說法更加危險.
豬年...豬頭啊... wrote:
歐洲某些國家, 像是義大利, ADSL就是這樣的規則的 沒什麼大驚小怪的
isamuplus wrote:
齊頭式平等只會爽到那些流量大的人
一個是"已有國際先例", 另一個是"保障他人權益", 看起來都"似乎有道理".
這兩種說法都被中華電信所採用, 但是在裁判書當中被認定為無理由.
即使不看裁判書, 要駁斥這兩種論點也很容易.
1.以"已有國際先例"來說, 中華電信提供的服務是"Best effort"(共享, 不保障頻寬), 跟這些"先例"是否提供了相同的保障? 市場狀況是否類同? 其經濟及社會各方面條件是否類同?
2.以"保障他人權益"來說, 重新審視這個方案的實質內容, 它應該被視為10M/2M的基本頻寬, 並提供200GB內可以Boost到20M/2M的速率. 換句話說, 它是一個10M/2M的方案, 而不是20M/2M的方案(但收取20M/2M的費用). 連用戶的基本權益都被縮減了, 還顧及他人權益?
因此中華電信敗訴是理所當然, 但是要在這裡說明的是, 除了對於所討論事物的了解程度和對"公平"的認知之外(這證明很多次了

這個案件辯論終結是在二月, 但實際上在更早的時間就確定中華電信會敗訴. 中華電信在NCC成立之後不斷的在挑戰NCC的裁量權, 這在這次的裁判書裡面也很明顯. 所幸法院方面還能依法論處, 值得額手稱慶. 而後續中華電信的繼續挑戰動作也很明顯(意即對抗管制). (實質上還包含對頻寬管理的"調整")
但是另外一方面則是要取得"懲罰用戶"的權力.
中華電信對於其他業者有"懲罰"的能力在過去的很多論述當中都很清楚的指出. 但是"懲罰用戶"的權力則沒有先例. 姑且不論這種"比爛"的心態, "懲罰用戶"的權力在一個已經失衡的市場當中是非常恐怖的.
以流量論, 10M的下載速度足夠每個月塞掉一顆2TB的硬碟, 但是200GB的流量只能允許你看大概37小時的高品質視訊串流(以12Mbps論). 像是Google TV或是壹電視這類有流量需求的unicast應用會被這種"懲罰用戶"的能力所扼殺. 這種懲罰/抑制需求的發展方向, 恰與NGN發展方向背道而馳. 當然, 這也不是什麼新聞, 這是"中華電信".
所以NCC抗辯曰:
原告不思如何配合用戶使用頻寬需求變化,主張服務係採「Best effort 」模式,並以不保證頻寬為由搪塞,更提出所謂「如提升頻寬建設量,但高度使用量用戶又迅速消耗頻寬,排擠了多數用戶頻寬使用權益,而認為被告要求提升骨幹網路頻寬並非合理」之似是而非理由,試圖合理化其無視消費者權益存在事實,顯屬違誤。換言之,原告僅思如何向消費者搾取更多不當利益,卻無心正面回應消費者使用頻寬需求。原告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價金,應提供消費者一定品質水準服務,始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原告不思如何配合申租數量及選用高頻寬用戶增加之事實,適時增加提供可使用頻寬數量,卻反向以限制下載傳輸容量及降低傳輸速率作法,完全與消費者選用更高傳輸速率目的背離,不合理情形至為灼然。再比照原告論述,可知原告無履行提供一定服務品質水準義務意願。在原告無法確保服務品質條件前提下,被告又豈能容許其不當地決定服務費率並任意加諸限制條件於消費者。已經非常客氣了.
路過此處且對電信稍有了解的網友, 應該清楚我對於上述那類說法的評價. 此處不在贅述.
檢附該案件之裁判書: 99,訴,1654 ..... (希望有人有耐心讀完, 其實還滿精彩的.

你的公平不是我的公平, 你的正義不是我的正義... 但是你的公平與正義, 與法官的判決... Whoops!
我又手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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