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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論速率~~"電路費"也是很黑暗!

你自己打的
『三十八條也清楚寫著,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才需要協調』,說簡單一點,第二類不給也ok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你自己從三十一條看到最後,為什麼都是用『第一類電信業者』而不打『電信業者』?
說明第一類電信和第二類電信的差別,這裡電信法保障的是第一類電信業者佈線的法規,而非二類業者適用,印象中第二類業者法規有自己一套,不適用這篇,
你說的大樓有統編只能說明第二類和你們大樓協調,我也沒說你不合法,因為我提的是電信法中對第一類電信業者才允許可不付租金的法源,並非你說的其他固網都應該要很樂意付租金進入社區。

再來你提到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
這裡提到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是指建商蓋屋前洽辦的對象,目前一樣只有第一類業者有洽辦市話,同樣不包含第二類業者,所以同樣別以為同樣叫固網業者,為什麼中華,台固、速博、第四台不用付錢,其他業者就要付錢,說簡單一點就是,法律規定你不能和第一類業者收,而沒規定你不能和第二類業者收就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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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三十八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這條是92年以後才有的, 拿來講現在的狀況是不對的, 當時民營電信正在發展, 法規改了很多次.
另外, 當時電信室簽約並無違法, 住戶大會同意即可, 其他業者仍可以進入住戶家裡, 只是要另外拉線, 不經電信室亦可, 但是仍要電信總局查驗, 所以業者不願意找麻煩.
我們大樓有統編, 因為此事還曾被國稅局認為是租金收入, 屬於營業行為要繳稅, 這都是合法的.




ghosty wrote:
二類電信業者無權拉線, 為何要協調? 哪一條法規有寫?

"如僅供該大樓使用時,可以不繳租金好嗎", 你有看過電信室的設備嗎?
電信室設備就L2+VDSL而已,L2功能簡單多了。
說server在電信室不太對。

這點有疑問…
線路是所有人設置的才有這個問題,
可是『線路』並不含『管道』;
商辦大樓內有管道間或是空管道,
只要該用戶申請ISP自願重佈光纜或銅纜情況下,還需要支付給所有人租金?
不必要吧
這樣說好了,某大樓管委會強調每戶自備線都要租金,又不準ISP拉線
ISP要提供這間大樓住戶線路要怎麼提供?
重拉、給租金或乾脆不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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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y wrote:
剛再看了38-1的意思, 如果線路是由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的, 權力就是所有人的, 電信業要進去理應付租金, 若金控大樓所有權是該金控的, 當然有權收租金, 一般住家大樓所有權不是起造人或管委會的, 才會有模糊地帶, 但是從大樓電信室到住戶的那條線除非是專線拉到住戶家, 不然一般戶數多的大樓, 垂直佈線還是共用纜線, 特定住戶並沒有其中任何一條線路的所有權, 根據這條法規的意思, 收租金依然是合法的.
如果是電信業受託為設置或維護, 才會有下面那2條規定, 那是針對業者與建物所有者的規定, 所以住戶依然可以有所選擇, 中華電信也不能擋, 但是以前沒有民營之前, 設備與線路都是中華電信維護, 你家電話不通還是叫中華電信, 這條法規設立之後, 如果在分界點之前檢查是通的, 你又沒有付那5元, 中華電信就沒義務幫你檢查後面那一段線. 其他業者要使用這條線進住戶, 中華電信也可以對他收租金, 而不是完全禁止其他業者進入, 這樣並未構成妨礙進入的要件.

plyle wrote:
你自己打的『三十八條...(恕刪)


這一點我來補充,”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指的就是固網業務也就是一類電信業者的範圍,而不是二類電信業者。

請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
路業務。
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
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
務。
三、長途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內不
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固定通信服務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
業務。
四、國際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際間
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
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plyle wrote:
你自己打的『三十八條...(恕刪)


我就是看不懂你在說甚麼, 電信法哪一條規定第二類要找管委會? 我也不知道哪一個法規有說第二類要找管委會, 住戶要用哪家ISP, 住戶可以直接去申請, 跑誰的線路那是第二類與第一類之間的事, 與管委會無關, 所以我才會請你舉出法規是那一條, 你大概也看不懂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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