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條也清楚寫著,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才需要協調』,說簡單一點,第二類不給也ok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你自己從三十一條看到最後,為什麼都是用『第一類電信業者』而不打『電信業者』?
說明第一類電信和第二類電信的差別,這裡電信法保障的是第一類電信業者佈線的法規,而非二類業者適用,印象中第二類業者法規有自己一套,不適用這篇,
你說的大樓有統編只能說明第二類和你們大樓協調,我也沒說你不合法,因為我提的是電信法中對第一類電信業者才允許可不付租金的法源,並非你說的其他固網都應該要很樂意付租金進入社區。
再來你提到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
這裡提到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是指建商蓋屋前洽辦的對象,目前一樣只有第一類業者有洽辦市話,同樣不包含第二類業者,所以同樣別以為同樣叫固網業者,為什麼中華,台固、速博、第四台不用付錢,其他業者就要付錢,說簡單一點就是,法律規定你不能和第一類業者收,而沒規定你不能和第二類業者收就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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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三十八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這條是92年以後才有的, 拿來講現在的狀況是不對的, 當時民營電信正在發展, 法規改了很多次.
另外, 當時電信室簽約並無違法, 住戶大會同意即可, 其他業者仍可以進入住戶家裡, 只是要另外拉線, 不經電信室亦可, 但是仍要電信總局查驗, 所以業者不願意找麻煩.
我們大樓有統編, 因為此事還曾被國稅局認為是租金收入, 屬於營業行為要繳稅, 這都是合法的.
ghosty wrote:
二類電信業者無權拉線, 為何要協調? 哪一條法規有寫?
"如僅供該大樓使用時,可以不繳租金好嗎", 你有看過電信室的設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