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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什麼是SOPA以及為什麼所有網民都應該反對這條法例?


peterTG wrote:
並不是讓司法部長可以無條件行使此權,還是要經過法庭...


是不是"無條件行使此權"不是重點

重點是行使後一個很多人在使用的網站 只因為極少數人的違法 整個網站就有可能消失

SOPA 還只是因為某幾間大公司不爽 搞出來的

若司法部長用超高標準訂一條有違法的內容就整個網站關掉

ex: facebook 某害蟲PO 元交之料(故意打錯字的 以免蔣大被請去喝茶...)
整個FB offline 這像話嗎?

peterTG wrote:
這是兩回事,單看有人支持有人反對這條法案,可以推知每個人看到這個法案的面向是不同的。


是的 SOPA 一開始就有正反兩面的聲音

假設每一個美國人都贊成愛國者法案

歐洲後來要推雲端卻因為愛國者法案而拒絕美國公司的雲端方案(甲骨文 IBM 微軟...)

愛國者法案已經以反恐口號可以檢視所有資料(美國公民的 美國公司的 email phone database...)

一但被懷疑後確定 還不是會被搞的天翻地覆

假設某公司提供資源給恐怖份子 當然是直搗那家公司

假設只是公司的員工因為信仰資助恐怖份子 難道要抄了那家公司?

SOPA 怎麼看都像是以版權口號來...

(愛國者法案之反盜版的版本?)

yinhell wrote:
是不是"無條件行使此權"不是重點
重點是行使後一個很多人在使用的網站 只因為極少數人的違法 整個網站就有可能消失
SOPA 還只是因為某幾間大公司不爽 搞出來的
若司法部長用超高標準訂一條有違法的內容就整個網站關掉

基本上我看這條法案是僅從內容面啦,執行面怎樣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單從內容面來看,其實是沒啥問題的。
執行面當然不可避免的,就是考驗每一任司法部長的職權及執法是否過當。
不過單純從內容面去看,因為極少數人違法導致網站整個消失的機會很低,因為只要網站有法令做出配合處理,基本上很難被認定是不清白的。
我想這條法案的用意一開始就是鎖定犯罪者個人,只不過要司法單位去一個一個抓人太累,所以乾脆用威脅平台代為蒐集或提供個人資料交由司法單位懲處或備案以示自身清白為基礎而搞出來這個法案。
單純以立法精神來說我不覺得這法案有啥問題,但牽涉到實行面(包含侵害個人隱私的部分以及是否濫權)這些,還沒實施之前誰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這也是我說這法案被過度放大解讀的原因。
你提到有可能網站會消失,但有沒有可能網站都配合而沒消失呢?結論是剩下來的部分還是在於肯定侵害的個人隱私,意即我在FB上丟給好友任何一個連結與消息,都極有可能被司法單位監控,並要求FB刪除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部分內容。

yinhell wrote:
是的 SOPA 一開始就有正反兩面的聲音
假設每一個美國人都贊成愛國者法案
歐洲後來要推雲端卻因為愛國者法案而拒絕美國公司的雲端方案(甲骨文 IBM 微軟...)
愛國者法案已經以反恐口號可以檢視所有資料(美國公民的 美國公司的 email phone database...)
一但被懷疑後確定 還不是會被搞的天翻地覆
假設某公司提供資源給恐怖份子 當然是直搗那家公司
假設只是公司的員工因為信仰資助恐怖份子 難道要抄了那家公司?
SOPA 怎麼看都像是以版權口號來...
(愛國者法案之反盜版的版本?)

愛國者法案和這個立法的感覺其實很大的不同在於,愛國者是因為雙子星被炸了...而SOPA立法是因為啥?
其實在司法面要權衡法律效力的實施與個人權益的侵害本來就很難,要保護大部分的人,就勢必侵犯到某些部分的人權,你說愛國者打著反恐的口號,追根究柢還是在於恐怖分子防不勝防,所以為了防範只好擴大搜索的範圍。
單純以保護層面來看,確實可以更有效的預防與管制各種可能的危機,但從人權面來看,又是另一回事了,不是嗎?
SOPA單看內容,其實並不會覺得是什麼十惡不赦的法案,從出發點來看是好的,只是探討到後續的實施層面,有侵害他人人權及被過當行使的可能性。

peterTG wrote:
基本上我看這條法案是...(恕刪)


是啊 只看單一法條 很多法條理論上都是沒問題的...

立法精神是不是良好 執行面困不困難也都不是重點

但是這一條直接寫違法的網站就是offline 沒錯吧

重點在於執行後就是網站offline

硬碟價格大漲 所以有人會想到把重要資料加密後上傳

這些人該自認倒楣?

peterTG wrote:
愛國者法案和這個立法的感覺其實很大的不同在於,愛國者是因為雙子星被炸了...而SOPA立法是因為啥?


對美國來說恐怖活動防不勝防 所以有愛國者法案

對那些公司來講 自認收益降低 所以推SOPA

我不是美國人也不在那些公司相關領域內

對我來說愛國者法案注意的是恐怖情報然後滿門抄斬

SOPA 則是有違法版權內容 也是滿門抄斬
yinhell wrote:
但是這一條直接寫違法的網站就是offline 沒錯吧
重點在於執行後就是網站offline
硬碟價格大漲 所以有人會想到把重要資料加密後上傳
這些人該自認倒楣?

沒有說違法的網站直接offline喔,上面解讀的滿清楚了吧...

法案內容說得很清楚就是當版權人有告知這屬於他的權益,服務網站就要處理,如果處理不當或是讓當局認為你有縱容涉嫌盜版物流竄之虞,才能向法院申請禁令,法庭通過這條禁令才能終止服務。
哪條有說"他們只要主觀認定涉嫌違法的都可以直接offline"?

我前面說的有點被擴大解讀,意思就是正常來說以這個法條來看是不會侵害到使用者權力的,除非服務平台太白目,讓司法部長申請禁令還能被法庭通過才會讓一般使用者受到影響。

如果照你的說法,wiki那些反對者今天跳出來喊聲大概會多一條:"箝制所有雲端空間發展"。
因為任何雲端空間在任何時間被任何人丟上任何一種涉嫌盜版物都不奇怪,不是嗎?今天法案闡述的根本不是在於被丟了就要立刻offline,而是在於被丟了經過版權申告而不處理或是涉嫌縱容網路盜版的行為才會被offline。

peterTG wrote:
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


大大這是你24F 其中一段

紅字部分 若我的hinet 不再與某網站連結 那跟offline 有何不同?

藍字部分 若搜索引擎不顯示 也算是offline(除了直接打IP 外)

peterTG wrote:
今天法案闡述的根本不是在於被丟了就要立刻offline,而是在於被丟了經過版權申告而不處理或是涉嫌縱容網路盜版的行為才會被offline。


大大 我說的是"執行後"這個動作會被offline

所以"版權申告"之類的時間點已經過了

yinhell wrote:
大大這是你24F 其...(恕刪)

所以我說了,你要先搞清楚變成這樣的條件有個前提: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

通過法庭禁令這六個字,要進入你眼中很難嗎?
通過法庭禁令需要我解釋?法庭是什麼?什麼樣的狀況法庭會且能通過這個禁令?
你要說變成那種狀況跟offline無異我同意,但這種視同offline的狀態是有但書的,這個但書你有沒有注意到?

在此我要先釐清,照你的說法是如果我在Blog上丟涉嫌盜版物,那個Blog就有可能會被視同offline或直接offline,但這是錯誤的。
正確的說法是我丟了涉嫌盜版物在我的Blog上,經過版權人申告或是當局判斷涉嫌盜版,會要求提供我Blog服務的服務平台移除或對我做出停權,而這個平台如果不願意配合或是經常性的推三阻四讓當局判斷有縱容網路盜版之嫌,才能夠通過法庭禁令,來做出法案上所述之處分。

並不是今天他爽停誰就停誰,而且Google和wiki那些反對者也不是因為支持盜版行為或擔心自己被offline才反對,而是這條法案極有可能直接的侵害到他們所有客戶的隱私人權。
如果你去看過wiki,他們上面寫的訴求一直都是保障網路自由,而這個自由是建構在每個網路使用者的隱私人權能夠被保障之下的自由,而非平台縱容網路盜版不被處分之自由。


yinhell wrote:
大大 我說的是"執行...(恕刪)

所以你的問題在哪裡?如果是平台不願意配合政府政策而導致被offline,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不能因為是這個平台的使用者就支持平台做出公然違法之事吧?是非要先釐清,才能評斷善惡。
我猜你要問的是這個平台被offline之後,對於正常使用者該如何補償吧,但那又是後話了。
peterTG wrote:
通過法庭禁令這六個字,要進入你眼中很難嗎?
通過法庭禁令需要我解釋?法庭是什麼?什麼樣的狀況法庭會且能通過這個禁令?


我注意的點在"執行後"

就是某公司不爽提出告訴 司法接手 法庭通過 給出執行令

某公司對誰不爽 法庭根據什麼而通過 這之間花了多久時間 目前我沒興趣知道

大大如此專注中間的過程... 是法律領域的人嗎?

peterTG wrote:
我猜你要問的是這個平台被offline之後,對於正常使用者該如何補償吧,但那又是後話了。


大大認為"如何補償正常使用者"是後話

我認為可以事先避免的情況 可以不當成"後話"來處理


yinhell wrote:
我注意的點在"執行後"
就是某公司不爽提出告訴 司法接手 法庭通過 給出執行令
某公司對誰不爽 法庭根據什麼而通過 這之間花了多久時間 目前我沒興趣知道
大大如此專注中間的過程... 是法律領域的人嗎?

法庭依據什麼通過,當然是依據美國法律和證據阿...關注中間過程是做事和了解事物的基本吧?

你的認知如果還是停留在只要他們想停誰就停誰的思維上,那對於這個法案用意的曲解根本沒解開。
就算你沒興趣知道過程,價值觀上的"是非"這個我想是每個人都該有興趣及義務知道的。
我不是正義魔人,但我認為單純以立法精神來說,這法沒問題,有問題的只是在實踐的過程中可能會踩到隱私權這個部分,這是需要再研議的部分。

yinhell wrote:
大大認為"如何補償正常使用者"是後話
我認為可以事先避免的情況 可以不當成"後話"來處理

那些本來就是後話,事前可以避免的話,卡債族還會出現嗎?
當初銀行亂發卡及打廣告讓人亂借現金的時候都沒人發現卡債族這種惡果嗎?之後事情鬧大了之後才會出來想配套是很正常的。
如果對於一般使用者的補償措施大於執法,那警察都不用混了...

peterTG wrote:
法庭依據什麼通過,當然是依據美國法律和證據阿...關注中間過程是做事和了解事物的基本吧?

你的認知如果還是停留在只要他們想停誰就停誰的思維上,那對於這個法案用意的曲解根本沒解開。
就算你沒興趣知道過程,價值觀上的"是非"這個我想是每個人都該有興趣及義務知道的。
我不是正義魔人,但我認為單純以立法精神來說,這法沒問題,有問題的只是在實踐的過程中可能會踩到隱私權這個部分,這是需要再研議的部分。


大大認為我曲解?

假如有個帳號上傳盜版資訊 版權所有者發現了也報案了

依現在的做法 大概是交出帳號的資料 然後循線逮人 版權所有者求償...

若SOPA 通過後 則網站被關的機率會大增

(美國是陪審團制做出判決 台灣有恐龍法官 那美國可能有...)

我的認知是 本來是停掉違法帳號 變成有可能會停掉整個網站 <-- 就這樣

"關注中間過程"算是大大的個人興趣

我也不贊成盜版 我個人認為盜版降低了 遊戲的品質

音樂的水平也不高了 看看那些類五燈獎的歌唱比賽

隱私權的爭議就留給認為會被侵犯的人去對抗吧

卡債族的例子不適合在這裡 銀行會根據信用卡的經驗 設定風險呆帳的容忍度

mobile01 可不能設定"盜版資訊" 在多少篇以下 算是可以容忍的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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