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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什麼是SOPA以及為什麼所有網民都應該反對這條法例?

不然FB也來停一天來表示抗議,應該SOPA隔天就撤了吧!
我也強力反對SOPA~!!!

這種告人告到死的爛法案
在座的各位(包括我...)也極有可能被告到
只要有在網路上面分享...

美帝的爛法案
莫非是想要對於大陸方面施壓???
不過死個還是我們這些小鄉民~
把MU還來啊....
我上傳的東西都還在那裏...
星空殘月 wrote:
1.這根本是戒嚴時期的連座,上傳者個人行為失當,僅提供服務的供應商也受罰。

基本上,下面這條是維基百科的連結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6%81%E6%AD%A2%E7%B6%B2%E7%B5%A1%E7%9B%9C%E7%89%88%E6%B3%95%E6%A1%88

單純從法案內容這段內容來看: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將授權美國司法部更便捷地獲得法庭禁令以針對非美國本土管轄範圍的侵權網站。[4] 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11]

該法案還為版權擁有者提供了兩步司法救濟手段,以幫助他們應對侵權網站。版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如果該網站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可以中止服務。如果書面形式無法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服務,那麼版權擁有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令,以強迫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履行該責任。[11]

同時該法案還鼓勵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和在線支付服務商主動停止與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並為他們提供司法豁免權。同時該法案也認定,如果網站明知該內容侵權卻謊稱不知而不願刪除的話,將承擔連帶責任。[4] 在法案的第二部份加強了對流媒體侵權、銷售假藥、軍用物資和其他假冒消費品的處罰。[11]

根據本法案的共同提名人、美國眾議院眾議員、佛吉尼亞州共和黨黨員、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保護知識產權小組組長鮑勃·古德萊特(Bob Goodlatte)的說法,《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將重寫《保護知識產權法案》,以解決高科技行業的憂慮。同時古德萊特也承認,根據本法案將能要求法院對搜索引擎採取措施,[12] 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沒有涉及此塊內容。

感覺光這些條文陳述的壯況並沒有大家說的那麼嚴重,還是有更詳細更惡劣的條文可以提供?
我看到上面這段描述,似乎是服務商知(道是盜版物)而不處理,才會受到連帶處罰,不曉得這樣的理解是有錯誤還是法案內容有缺漏?

如果美國有公布MU知而不處理,態度和行動都不配合,所以抄掉,那老實說我是沒啥意見的...
如果不是這個理由而被抄掉,那有問題的就是美國政府...

peterTG wrote:
基本上,下面這條是維...(恕刪)

這條法案最萬惡的地方不就在這

SOPA並不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就是說在SOPA的世界,只要有一個用家上載了侵權影片,整個 YouTube.com 都可以受影響!


SOPA通過之後。

美國司法部:「你侵犯版權。」

網站:「我沒有,有證據嗎?」

美國司法部:「我說你犯法就犯法,是你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在這之前先關閉。」

網站:(暫時關閉調查)

台灣人:「哈哈哈,這是美國法案,跟我們好像沒什麼關係。」

美國司法部:「Youtube、Facebook、Wiki、Google有侵犯版權的內容,請證明自己的清白,在這之前先關閉。」

台灣人:「…」
散彈槍 wrote:
這條法案最萬惡的地方...(恕刪)

我上面打紅字的地方你先看一下...不是他們說怎樣就怎樣。

首先是涉嫌侵權物這個東西的判定,是由版權所有者發出通告要求刪除,其實就類似日本人發信息給Youtube,Youtube就刪除掉那些侵權影片檔案。
至於要證明自己清白的部分,我個人的解讀是這個法條要求服務平台商對上傳侵權物的使用者作出處分,也就是假設你用一個帳號在這個服務平台上上傳涉嫌盜版物,這個平台為了撇清關係,必須將你停權或是刪號做處分,來證明自己並沒有縱容網路盜版的清白。

基本上你的解讀我覺得有點誇張,美國人應該不會腦殘到立一個這樣解讀的法案來神話一個可以行使這種職權的司法部長。
另外我覺得你該去看一下wiki對這條法案反對的原因,他們是認為在網路平台上的所有言論和連結都必須經過搜索,以判定是否侵權的這個行為,已經有點涉嫌侵害隱私了。

peterTG wrote:
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


這是紅字部分

我認為藍字就是有問題的部份

這算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決定

二手物品交換網站(全部都是正版)<-- 全部都要禁?

peterTG wrote:
美國人應該不會腦殘到立一個這樣解讀的法案來神話一個可以行使這種職權的司法部長。


大大是否忘記美國的"愛國者法案"?...
yinhell wrote:
這是紅字部分我認為藍...(恕刪)

單就這條,我建議你要看全部...
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11]

並不是讓司法部長可以無條件行使此權,還是要經過法庭...簡單來說就是要提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確實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才能申請做這個動作。
個人覺得這條法案還是有點被放大解讀之嫌,弄得好像美國可以不用經過任何明確的司法程序就做出任何防治犯罪的行為。


yinhell wrote:
大大是否忘記美國的"...(恕刪)

這是兩回事,單看有人支持有人反對這條法案,可以推知每個人看到這個法案的面向是不同的。
但單純從法案內容去解讀,並沒有無限上綱行使職權的說法,唯一的疑問點wiki那些網站提出來的是個人隱私的侵害。

peterTG wrote:
我上面打紅字的地方你...(恕刪)




一樓就講了

為什麼SOPA完全沒有必要

現時,美國已經有千禧年數位著作權(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任何人都可以透過DMCA法案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把侵犯版權的檔案拿下。例如大家在YouTube有時會看到被刪除的侵權影片,這就是DMCA的影響。重點是,DMCA設有「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 provision)條款保障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以上述的情況就是 YouTube)不會受用家上載的內容影響。

可是,SOPA並不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就是說在SOPA的世界,只要有一個用家上載了侵權影片,整個 YouTube.com 都可以受影響!


其實就類似日本人發信息給Youtube,Youtube就刪除掉那些侵權影片檔案。

安全港條款就可以使YOUTUBE不會受用家上載的內容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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