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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要提醒大家,中華電信光世代大量下載是會出事的

我裝凱擘,也發生過鳥事。某個早上,新北市刑事局四名幹員持搜索票到我家搜索,說我經營地下期貨。當然,什麼鳥也沒找到,連我姓什麼都不知道,根本是亂槍打鳥。
我是個好市民,我配合調查,但幹員離開後,家裡被搞得一團亂。我還被老婆駡到臭頭。
夠倒楣吧!
benny590324 wrote:
我裝凱擘,也發生過鳥事。...(恕刪)


凱擘一票。
凱擘的實際頻寬是無法大量下載的,現在涉及的是其他案件。
問題在木馬,跳板,VPN,網路電視或是其他類似的技術。
再來就是凱擘給的IP用戶搞烏龍。他說是你用的,就是你用的。

稍微不同的,我相信凱擘應該不會因為大量被盯上。
我相信北機不會直通凱擘的機房。因為大咖不會去用凱擘。
如果會的話,我鄙視他。

不過搜索票上如果不是我家的任何一個人,我是不會讓他進門。
除非他很客氣。
前幾天板橋某分局過來就很客氣,私服警員談吐也很得體,比前面幾百個噴子們都懂邏輯也講道理
雖然連搜索票都沒有,我也大方的讓他看任何他想看的東西。
來硬的,並不會更好。
相對來說,北機就很高傲,酸氣沖天。先把你當成混混,沒有硬碟也會有白粉那種態度。
這樣說起來... 長官好!長官你逛01啊?長官我不用P2P已經很久了。
長官你看,沒有人相信你有任何便宜行事的情況,現在我也相信了。嗯!

搜索是客氣,講白了是抄家。
被抄一次,你半夜會幻聽有門鈴聲。
被抄一次,你一輩子不敢再碰P2P。
被抄一次,我保証你不敢上網來擠牙膏。不服的話我等你。

bigblue wrote:
parus大是住巷...(恕刪)

他是中華的人,不上來說明行嗎?
這種事,只能看有沒有依法行政,而且也告不了警方,無可奈何,
反正沒有犯法是不用怕的,但是如果有在發生的話,第一要求警方出示證件,最好配合派出所警員到場調查!
打110報案這樣子比較不會違法亂紀,違法行政,也絕對不會被查無罪證,損失了十顆光諜,至少自保的方式,
可以手機錄影存證,
這一切都是自保,
警察也有老鼠屎,
有時太善良會被警方便宜行事!
公務員應該更遵守法律,奉公守法。
不然如果是假的,詐騙集團怎麼辦?
要求你去泡茶,都可以拒絕,因為要有檢查官的證人傳票,合法的搜索票,不然每個人說我是某個單位什麼人,
不就可以大方去家中翻箱倒櫃的,如果損失了財產,要算誰的!
這是依造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有自由通信,言論自由,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人格權,如果這樣子跟強盜有何差別,在言論自由底下,我不是律師,只能夠大概說明,不然莫名其妙的又變成我了!
人民有義務配合的是
依法行政的司法檢警偵查,自己谷歌找法律條文,但是要有點中文造詣,才看的懂專業名詞!
現在政府為了讓司法從新讓人民信任,所以很重視依法行政,遵守行政程序法,很多議員立委服務處,還是市政府都有免費律師可諮詢,


這則討論要讓它爆到上新聞,

國家機器非法監控人民真的屬實,

別說北機組,政權都要垮台!!!



wsluk0828 wrote:
請不要誤導大家 你這...(恕刪)



這麼說沒錯,但是搜索票通常是握有相當的證據法官才會開給出來。
如果只是流量大,連你都說服不了了,有辦法說服恐龍?
我認為樓主應該有些內容故意漏說,或者不經意漏說。


之前曾經有收過相關的公函,也是妨礙電腦使用的案子,
就是被當成跳板,讓我帶硬碟去讓他們檢查,
到警察局後,員警拿來硬碟看了一下,問了幾句就讓我帶硬碟走了。
所以基本上這就是沒有【證據】唯一能做的事情。




洪小齊 wrote:
什麼都不用管,樓主只要回應你有沒有下載p2p就好,跟傳票上是什麼案件被傳?...(恕刪)


什麼都不用管,大大還有前面的大大大只要回應我你那位長官,那個單位,憑什麼問我就可以了。
還有,這一串裡是誰收到傳票了?

.. 《=罵人的話壓縮1/992, 需i7等級CPU解壓30年左右

ApexPredator wrote:
這則討論要讓它爆到上新聞,
國家機器非法監控人民真的屬實,
別說北機組,政權都要垮台!!!...(恕刪)


我覺得對岸情節比較嚴重,強國應該會先垮台。
這棟樓都兩百多樓啊⋯⋯樓主還是模糊焦點,一下P2P流量大,一下又是房東?到底哪個是真話?哪個是假話?沒有作奸犯科,調查局不會沒事請你喝茶聊天的,如果是國安局,你可能沒機會在這裡發文求暖......

coobila wrote:
他是直接連機房,每個偵辦員桌上電腦都能看IP與流量。


coobila wrote:
事實上北機可以看到IP的流量,但是絕對不可能知道這個IP是誰
因為中華電信絕對不會放給北機自己去看。太嚴重了。



coobila wrote:
我覺得對岸情節比較嚴重,強國應該會先垮台。



我們是法治國,非法監控人民這種事是不被允許,

公務人員如侵害人民的權力,當然要"依法辦理".

監看不特定人的電信資料,適法與否容有探討空間,

但要監看特定人,在通保法的規範下,若不是重罪,

查調側錄IP通信等電磁記錄,這位公務人員估計是想以身試法.

單純的由P2P下載妖精打架還是院線片,會是三年以上重罪?



通保法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通保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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