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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誹謗罪.通緝犯

也挺想看看和泰和Luxgen跳出來提告看看
太多為反而反的酸民
Eigen wrote:
大概就是這句 狗改不(恕刪)


(更新:新增動新聞)
台北市長柯文哲成功舉辦世大運,聲望再創高峰,他在臉書怒罵鬧場開幕式的反年改人士「王八蛋」,更贏得數十萬網友按讚力挺,而講話向來直白的柯文哲,去年2月接受《風傳媒》專訪談大巨蛋案時,也因批評遠雄集團長趙藤雄「狗改不了吃屎」,遭趙提告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今判柯文哲免賠。

法官說,這只是不文雅的形容詞。

關於不文雅的形容詞,還有"哭爸"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5521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47歲林姓男子去年10月與王姓女同事吵架,王女跑去找主管告狀,沒想到林男竟用台語嗆王女「哭爸」、「哭腰」,遭王女控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罵這2詞的意涵,等同國語的「閉嘴」、「吵什麼吵」,認定林男並非侮辱對方人格,因此判他無罪。

所以全漢是因為這句話而告??
如果樓主只是覺得全漢,的問題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是存在,一直不做修正,氣到說了這句不好聽的評論。
全漢要告,那這樣全漢感覺有點小心眼。
應該不是這句才告,我猜的。
可能樓主還是全盤說明清楚,全漢要告的是什麼。
不文雅的形容詞,台灣的法官感覺彈性很大。
難忘賴+0 wrote:
一堆人不看清楚文章是(恕刪)

我也好奇為何樓主要放地址錯誤的煙霧彈

男子漢做事敢做敢當
你有權利發表你的想法
當然
對造也有權力捍衛他們的名譽
所以 有爭議時
交由司法判定是最公平的
帶種一點
別認錯庭外和解阿
全漢??

這個產品在光華商場問店家都說不推薦的東東

不好好研發製作產品

有這種閒時間告人

果然不怎麼樣
如果真的是說了那句什麼吃屎的,被全漢告。
那真的建議以後可以換個態度。
昨天看到暴料公社貼的圖,嘴養手養的可以參考看看。XD

從此後,我也一定給五顆星!

hu10us22 wrote:
hu10us22 2019-12-23 3:30 1樓
2019年12月21日應該是我這輩子最難忘的一天,被全漢告我誹謗罪,我沒有出庭,桃園地檢通緝我,我變成通緝犯,警察直接到我家,我到了埔心分局做筆錄,到溪湖分局採指紋,有上腳銬,有上手銬,搭著警車用高速公路的路肩到桃園地檢,在拘留所發現全部人都走了,只剩我最後一人(4~5小時),才能出去開臨時庭,在做筆錄的時候發現地址寫錯了我的戶籍地是西安南路245號,上面寫著254號,當場跟對方說地址寫錯了(難怪我會不知道我被通緝呢?),只問我是不是hu10us22?還有臉書本名是不是張哲誌?,接著看到告我的人是好大的公司"全漢",問我要不要先和對方談和解我就傻傻地答應了.在拘留的狀態 身上只能帶紙鈔.身分證,沒有手機不知道現在幾點幾分的狀態下真的蠻難過的QQ,如果這樣算誹謗罪就算吧...我之前就有說過了,我從來沒有拿過振華一毛錢,如果有的話我當場被雷劈死,引用的數據是techpowerup的數據,從來不是空口說白話,擋人財路所以要被這樣的方式追殺我也認了,不過我還是要說.全漢的電源到底能不能買?哪天全漢的電源有拿到 techpowerup 的 Editor's Choice 就能買了 www


一、你做了什麼會讓警方上腳銬手銬

二、為什麼會變通緝犯?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principle-procedure/193
如何讓被告到法院
法院或檢察署預定某日要開庭審判或偵查(也就是「開庭期日」,簡稱「庭期」),在開庭前一段時間會先寄傳票傳喚被告,通知被告來開庭[3]。若開庭時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例如睡過頭、不想面對、搬家了沒收到信等等),法官、檢察官為了讓案件繼續進行,會再定一次庭期,同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4],請警察持拘票將被告強制帶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5],如果找不到被告,就會發布通緝[6]。


https://www.cib.gov.tw/News/ClauseDetail/6?Sort=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警署刑司字第1040007297號函訂頒
一、
為使警察人員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

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應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下列客觀事實,衡量現場警力相對情勢,具體判斷應否對其使用警銬: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有無自殘或攻擊行為。
(三)肢體有無障礙。
(四)體型、體力狀況或有無特殊技能。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年齡。

三、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不得對其使用腳鐐。但自監獄或看守所借提之被告,不在此限。

四、
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不得使用警銬。
hu10us22 wrote:
2019年12月21(恕刪)

原來誹謗罪會上腳銬?長知識
首先第一點,你會被通緝通常是經合法傳喚未到,進入拘提程序

然後拘提程序也找不到人,最後才是通緝


而傳喚程序要依法送達,送達的意思是"要確認被告有收到通知"

而送達程序除了刑訴59條情況應為公示送達外在沒有人收的情況下是"不會完成的"

實務上如果一直傳喚不到人警察會實地走訪


然後是拘提程序,在傳喚不到後會進入拘提程序

這時候一般情況是警察持拘票來找你,找你去泡茶了解案情

還是找不到人才會進入通緝


依照內文,你說 "桃園地檢通緝我,我變成通緝犯,警察直接到我家"

那很明顯警察是找得到你家的,你所謂的寫錯地址就被通緝顯然不合理

但是為什麼會走到被通緝這一步,是不是要麻煩你講清楚一點?


然後是毀謗罪的部分,要件有二

"意圖散布於眾" 以及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而在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這要件又有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

依你所說,你只是引用特定文章就被告,這點我覺得你應該有所隱瞞



最後,我覺得你要取暖可以,但是請不要太過偏頗對自己有利的資訊

隱瞞得太多,反而讓人覺得可疑
hu10us22 wrote:
2019年12月21(恕刪)


聲援樓主,抵制全漢
所以就算為反而反就是誹謗?不需要有誹謗事實?

wys819 wrote:
也挺想看看和泰和Luxgen...(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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