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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我因為要準備考專利!上次來到這發現好多人都在討論!之前是GPS 現在是滑鼠

因為無意間被射中!所以上來給大家一個小小八卦

241085是84年的一位陳先生申請的專利& ELECOM D134711的專利

先說明84年那時還沒有滾輪裝置!!所以如是技術水平問題不能稱之為專利 合先述明

再來之前的新式樣專專利 沒有文字敘述


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怎麼這麼像?那可以不可以舉發哩?

ELECOM的文字敘述都落進84年的陳先生專利!那該怎麼處理?

有沒有其他懂新式樣專利的前輩可以給我一個答案?
2010-05-21 15: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專利 84
看不出來有像呀…有差異的地方太多了~~
dorlon wrote:
看不出來有像呀…有差...(恕刪)


是呀84年的外型是這樣呀!當時電腦也沒有跑那麼快呀!

15年前有人把蛋的形狀設計出來了!

84年網頁還沒有捲軸呀84年如果有技術!把它加一個滾輪試試看呀

先聲明,我對專利權的相關規定是不清楚!但我的看法是這樣───

  陳先生的專利(公告號:241085)其專利權止日為:2004.03.20
  ELECOM 的專利(公告號:D134711)其專利權止日為:2020.05.27

  兩者申請的皆是屬新式樣方式申請,所以是指外觀上的差異,但是就我看來,有滾輪與 ELECOM 設計外觀上隱藏式按鍵設計(摘要說明:「…最上層是屬於操作控制部,在圖面的較左邊具有一長圓形槽,且在該長圓形槽的前端形成一道細溝,將該外殼分成左鍵及右鍵兩部分…」),我覺得與陳先生的設計(摘要說明:「…其主要係於滑鼠本體前緣兩側表面具有一凹面…」)是有較大的差異。
  而外觀上的認定是較為主觀的…這就比較見人見智!假設陳先生的專利權(241085)仍未中止,而 ELECOM 的專利也申請下來,那就表代審核單位(是否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兩者認定是不同式樣(外觀),若陳先生對審核單位對 ELECOM 專利認定有意見的話,是不是要進行申訴?!還是說要上法院由法官來判定呢?

而陳先生的專利(241085)造型…我以現在我個人眼光來看…反倒不像顆蛋!
chrisic wrote:
先聲明,我對專利權的...(恕刪)


其實新式樣專利是一個所謂的視覺專利,如果視覺上有不同那就不見得會有專利侵權!

所以有新穎性就可以成立新式樣專利!但是也有規定如果是屬於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這些不可以申請過專利

所以這個形狀很多人申請一定不會特別說它是蛋!只要說成特別的殼形

其實如果有認真看!!ELECOM這個說橢圓殼形就避開自然形狀

那很多新式樣專利都是會避開所謂的盲點(避開)這樣才能過!

如果ELECOM說這是蛋形滑鼠要申請台灣的新式樣專利一定不會過!

那是因為蛋的形狀是沒有設計性的因為它是自然的環境下就是長這樣~

哇!這樣新式樣專利大家就會懂一點其實專利有很多限制!

新式樣必須要全式樣才有可能侵權!但是也有例外@@

可以舉發嗎?應該可以因為它名稱就是以EGG MOUSE做販賣名稱 如果要舉發應該是重這下手或是它優先權之前

有沒有這種纇似形狀專利!那因為這形狀跟84年陳先生是類似!所以如果要舉發是有機會!

所以討論可以讓大家更知道專利
winoo wrote:
其實新式樣專利是一個...(恕刪)


新式樣專利鑑定流程

1. 專利侵害之鑑定流程分為兩階段:

(1)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
(2)比對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與待鑑定物品

2. 比對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與待鑑定物品包括下列步驟:

(1)解析待鑑定物品之技藝內容
以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先就待鑑定物品之技藝內容進行解析,並排除功能性設計。

(2)判斷待鑑定物品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以普通消費者之水準,判斷解析後待鑑定物品與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a. 如是,則進入(三)之判斷;
b. 如否,則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3)判斷待鑑定物品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
以普通消費者之水準,判斷解析後待鑑定物品與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
a. 如是,則進入(四)之判斷;
b. 如否,則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4)若待鑑定物品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視覺性設計整體相同或近似,判斷使其相同或近似之部位是否包含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新穎特微
以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判斷待鑑定物品是否包含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新穎特微。
a. 如是,則進入(五)之判斷;
b. 如否,則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5)若待鑑定物品包含新穎特徵,且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藝阻卻」時,應再判斷待鑑定物品是否適用「禁反言」或適用「先前技藝阻卻」。(被告可擇一或一併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藝阻卻,判斷時,兩者無先後順序關係。)
a. 若待鑑定物品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藝阻卻」二者或其中之一,則應判斷待鑑定物品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b. 若待鑑定對象不適用「禁反言」,且不適用「先前技藝阻卻」,則應判斷待鑑定物品落入專利權範圍。

所以新式樣的專利通常是宣示自己的主權~~但是不見的都一定會讓對方有侵權的地方

其實第一點文字敘述就是一個重點!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

所以最好先清楚自己的專利是哪種!發明跟新型專利才是真正的贏家
winoo wrote:
形狀跟84年陳先生是類似

  陳先生的專利(公告號:241085)其專利權已中止,假設主觀判定 ELECOM 的外型類似(公告號:D134711),也應該不會有所謂的侵權吧?若有侵權的話,專利會審核通過嗎?
winoo wrote:
其實新式樣專利是一個所謂的視覺專利,如果視覺上有不同那就不見得會有專利侵權!
所以有新穎性就可以成立新式樣專利!但是也有規定如果是屬於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這些不可以申請過專利
所以這個形狀很多人申請一定不會特別說它是蛋!只要說成特別的殼形


  商品名稱中有(屬於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應該是不違反吧!?

  應該是在商品說明中以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來形容其設計造型,才會違反不是嗎?(所以申請專利時在摘要說明中避免使用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來型容其設計造型)
chrisic wrote:
  應該是在商品說明中以自然形狀及動物、物品來形容其設計造型,才會違反


這個說法是正確!設計者 矢代昇吾

設計者說明
說到雞蛋的圓滑曲線,放在手裡時是最能感受得到的。利用這種直覺的感受,製作成令人一見到就想觸摸的滑鼠。沒有多餘的設計,完美的存在感能使生活變得更豐富。

設計重點
不是以專門技術使用者為中心,而是針對一般性的大眾所製作的商品。
只有一般的使用者需要的標準機能(右鍵、左鍵、滾輪),簡單就能使用的機能性,且擁有完美又容易掌握的形狀。 現在的滑鼠市場,機械性複雜的產品眾多,對一般的使用者來說是有距離感的。
捨棄一切複雜的機能,無論是誰都能使用的,”雞蛋”的形狀的滑鼠,是更能感到親切且近距離的存在感。

其實如果設計著不明說!那很難去認定它是蛋~

所以不要公開太多資料!!那有機會可以認定是設計出橢圓形殼

我們以前上相關的課程,最喜歡用 椅子來做例子

假設現在還沒有人發明椅子

a 想到相關的發明,claim 一個平面加三隻以上的支撐

b 過了15年後,申請新的專利,claim 一個平面加三隻以上的支撐,加上把手

c 一年後,看到b 的專利,又去申請,claim 一個平面加三隻以上的支撐,加上靠背

d 再過一年,發現椅子很熱門,也去申請,claim ,一個平面加三隻以上的支撐,每個支撐底部加上輪子

e 又過一年,看到大家都申請,他也去申請,claim,一個平面加三隻以上的支撐,有把手、靠背、每個支撐底部加上輪子,椅子加高度調整的機構


那個專利最有用?

A B C D E ,那一個人能夠製造 椅子,有把手、靠背,底部還有輪子,高度還可以調整?

(將 AB CDE 換成現在的大公司,就能理解遊戲規則是怎麼)

了解之後,再看你的例子

一、有專利不代表你能生產,只代表:別人不能生產。

二、有錢有專利,只是CLAIM 大小罷了


Eigen wrote:
我們以前上相關的課程...(恕刪)


這個是發明在先 新式專利在後 但是,不是針對新式樣專利!

這個是在說明發明專利後你可以再改良!但是結構上的改良是可以申請新式專利

BCDE都是要算是新式專利! 除非最後F那個要包外型就是新式樣專利!

但是一個新式樣很多人會搞不懂!因為它沒有技術性只有單存的外觀性,如果F的椅子最後有BCDE的所有外觀專利

那BCDE又沒有申請新式樣專利那後面的F就包了最後的這外觀新式樣專利,前面的BCDE就不能用這最後的外觀但

是後面的BCDE個新型專利可以用在其他外型!但是F卻不能用到BCDE的新式專利!誰有利??

所以今天的主題是新式樣!就是簡單的外觀~如果外觀很重要那你就去申請

如果申請沒有實質效益!!那還是去研發發明專利以及將發明後在改良的新式專利!實質會大很多

因為技術比外觀更重要~但是不是說外觀不好! IPOD就是一個例子~

但是仿的也很多!未甚麼沒事!那就是避開專利才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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